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775號
王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6日在《關于王帥章投訴舉報廣州泰美食品有限公司違法問題處理情況的復函》中作出的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你在線上行政復議平臺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廣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反映其銷售的“榙榙芒果干”產品存在異物,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調解、查處、獎勵。2024年11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王帥章投訴舉報廣州泰美食品有限公司違法問題處理情況的復函》,告知你不予立案、終止調解、不予獎勵的決定及原因。你向本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舉報答復,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之規定,本案中,你向被申請人反映被舉報人涉嫌違法的線索,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民監督權,其作用在于提供相關違法線索促使被申請人啟動行政調查。被申請人已對你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理由告知于你,已履行了處理舉報事項和告知的法定職責,充分保障了你的舉報權和知情權。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的處理結果不直接為你設定權利義務,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與你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其次,因你的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不符合《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八條獲得舉報獎勵的條件,且涉案舉報事項處理結果未對你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被申請人對你不予獎勵,不會對你合法權益造成實質影響。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