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806號
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罰決字〔2025〕3183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1.詳見附件;2.處罰警號036***警察執法簡單,粗暴,故意激化矛盾;3.對申請人的身體傷害賠償醫藥費。
附件內容如下:跪求政府給申請人主持公正、公道、公平,036***警察簡單、粗暴執法,故意激化矛盾。申請人7月3日準備自殺的推手:
一、政府單位的不作為:沒有積極化解源頭矛盾
申請人在廣汽埃安花153800元買了1臺新車,3個月充不上電,9個月電力系統出問題,并且在9個月之內小問題不斷,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12345投訴,6月27日、28日一直向12345投訴,但一直沒有政府單位出面處理協調,因此期間報警5次,但還是和稀泥、耍太極。
二、廣汽埃安的拖延:
(一)27日—7月2日一直處于耍太極、玩手段,根本不顧給申請人造成的傷害。
(二)7月3日即使同意簽協議了,卻還是拖延時間,告知申請人3個問題:(1)同意用11萬元購買車子,但款項需在7月11日前才能完成;(2)沒有誤工費;(3)購買的全質保(延保服務)4000元與廣汽埃安無關,實際就是廣汽埃安的。
三、廣汽埃安的不作為:
(一)2024年12月20日:第1次充不上電,溝通無效,報警時只派了1名普通客服和2名技術人員到派出所處理,在派出所持續4個小時后客服經理才出面。
(二)2025年6月26日:電力系統故障,功率、加速能力減弱,26日、27日、28日上午溝通都無效,28日下午報警,警察、司法所、街道辦、申請人與申請人的兒子在4S店持續5個小時(從下午4點至晚上9點),無一個高層人員出面協調(副總在8點左右來到現場,申請人還特意咨詢,卻被告知是普通員工)。
四、廣汽埃安處理事情的態度惡劣:
(一)第1次電池充不上電,沒有任何愧疚,但申請人在客服經理的溝通下,大度作出讓步。
(二)第2次電力系統出現故障,更加惡劣,只是表述第1次給了1萬元補貼,沒有任何因為此事給申請人造成的傷害。
(三)把12月24日簽訂的協議作為一張廢紙,誤工費總共只給1300元(申請人沒有辦法,知道斗不過他們,只能讓步)。
(四)故意拖延,給申請人經濟、身體、精神造成嚴重的傷害。
五、廣汽埃安給申請人個人造成傷害:
(一)經濟損失:至少達15000元(誤工費、申請人本人的來回交通、申請人兒子的來回交通)。
(二)精神損失(無可估量):從26日晚上開始,持續到現在,失眠、精神緊張、頭痛、頭暈、厭食。
(三)讓申請人失去信用度:因申請人個人負債,而從6月27日至7月23日處理車子的事情,沒有精力去賺錢,因此所有的債務全部停止還,被債主們每天追債。
六、7月3日警察036***對申請人的傷害:
(一)直接在申請人的傷口上撒鹽,讓申請人的精神造成了第二次傷害。
(二)因為申請人受不了被侮辱,從7月7日出來后失眠、頭痛、頭暈導致申請人生病。
(三)執法簡單、粗暴:申請人的右手從7月4日開始就有點痛,到現在還是持續不斷地疼痛,但由于沒有錢,做CT要幾百元而沒有就醫。
(四)給申請人家人帶來的傷害:申請人的兒子兩個晚上沒有睡覺。
七、036***警察抓申請人的理由:
(一)申請人沒有真正的死,給他的工作造成了麻煩。
(二)為了完成人頭任務,從始至終沒有了解整個過程。
八、036***警察故意激化矛盾,讓矛盾升級:
(一)在廣汽埃安的客服經理明確說自己愿意拿1000元誤工費給申請人,申請人也同意,雙方和諧解決了的前提下還故意不顧源頭矛盾已解決,還要升級事態。
(二)雙方在司法所已經準備簽訂協議,把此次事件和解了,還故意激化矛盾,簡單、粗暴、傷害申請人的身體。
請嚴查036***警察,并且讓他向申請人道歉,給予申請人一定的補償。
買車153800元的錢,是申請人的身家性命,是申請人生活的來源。對方導致申請人1個月沒有收入,卻只給申請人1300元的誤工費。但申請人知道申請人現在力量太弱了,暫時不得不妥協。
036***警察只看到拿刀,且申請人并沒有傷害任何人,只是申請人自己拿刀出來,卻沒有了解拿刀背后的原因,申請人已經從27日—7月3日被高壓逼瘋了,具體原因如下:
1.2024年9月5日才分期付款買的車,卻在第3個月出現充不上電,當時就提出來退車,廣汽埃安各種理由不退,申請人讓步了,卻沒有想到又只開6個月,又出問題了,要求解決卻又一推再推。
2.從6月27日—7月3日期間,因為這臺車申請人與申請人的兒子都在處理這個事情而沒有收入,請問讓申請人怎么活?
3.到了7月3日好不容易協調好,對方愿意以11萬元買回去,卻還要拖時間,要到11日才能給申請人,請問申請人怎么生存,誰能把這段時間的工資給申請人?
4.7月3日廣汽埃安還說之前買的4000元質保沒有得退,與他們無關,實質就是他們的,這樣的欺詐、套路誰受得了?
5.申請人已經負債累累,只想活下去。6月27日—7月3日之前幾個債主都在找申請人要錢,而因為此次事件申請人與申請人的兒子7天沒有收入,沒錢還給他們,也快被逼死了。
在7月3日源頭矛盾已經要解決的前提下,036***警察卻用以暴制暴的方式來激化矛盾。本來已經可以解決的事情他來激化矛盾!……申請人原本還只是想把申請人的血汗錢拿回來,……如果還是有人覺得申請人胡攪蠻纏,請求036***的警察把這段時間的工資全部給予申請人,解決申請人的生存問題,申請人一定冷靜、就此了結。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調查取證,作出決定正確
2025年7月3日16時許,報案人洪某某報稱一名女子(即申請人李某某)到其工作的公司哭鬧后對其持刀追砍。經調查,2025年7月3日15時30分許申請人因購車糾紛在花城街司法所與埃安4S店工作人員進行協商。7月3日16時許,申請人因其訴求未得到全面充分滿足,遂購買水果刀前往埃安4S店鬧事。在鬧事期間,申請人為達到訴求,通過手持水果刀追逐埃安4S店工作人員、手箍工作人員脖子、大聲哭喊等方式擾亂案涉4S店的公司秩序。上述行為致使案涉4S店工作秩序不能正常進行。結合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物證、視聽資料等在案證據,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存在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事實,于2025年7月4日對申請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的陳述與申辯、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物證、視聽資料等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之規定 ,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存在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事實,在認定情節較重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事件起因和影響進行量罰,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后,對申請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上述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處罰適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處罰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5年7月3日16時許,報案人洪某某報警稱其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某某中心上班時被一名女子(即申請人李某某)持刀追著,現場沒人受傷。被申請人花城派出所接報后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于接報當日作出穗公花(花城)立告字〔2025〕315708號《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依法對洪某某的上述報案事項進行立案處理。
經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詢問筆錄》《辨認筆錄》,經被申請人詢問和組織辨認,涉案店鋪的員工洪某某、李某、張某某、徐某某均陳述了案發當日申請人在涉案店鋪“鬧事”的經過。其中,洪某某稱其系某某中心的銷售助理,案發當日16時許,其上班時看見申請人(一名身穿綠色衣服的女子)在其公司門口跪著并哭喊,公司領導遂吩咐現場員工不要圍觀并疏散在場客戶。后申請人拿著一把水果刀(長約15cm的尖刀)沖向其,其馬上跑開,申請人一直追著其揮刀,后其跑走了。其稱申請人此前與其公司有消費糾紛,雙方已在司法所協商好,但申請人不滿意公司沒有向其賠償誤工費,遂來其公司鬧事。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影響了其他客戶來其公司看車,對公司員工的生命造成了威脅。李某稱案發當日其和同事洪某某在店鋪內聊天時,突然看見申請人手里拿著東西(聽同事說是一把刀)跑向其,并追著他們跑,其和其他同事跑開后,申請人從后門出去了。張某某稱案發當日16時許,其在售后前臺交車,突然有一名女子(即申請人)在其身后勒住其脖子,用力將其拖走,后面其旁邊的4名同事過來拉開申請人,期間申請人扯掉了其一只耳環。其同事將申請人控制住后,申請人的褲袋里掉出一把水果刀,其同事將刀撿起來,后面把申請人放開后又追著其他同事。后申請人走到售后前臺的門口蹲著,抓住剛準備進入室內的同事張某康的肩膀,張某康掙脫跑走了,之后申請人的兒子將申請人捉住拉了出去外面。徐某某稱案發當日其看到申請人手上并無持刀,遂讓申請人進入到售后部門處,申請人見到其后,用手抓住其手,說“我已經一個星期沒有收入了”等話語,隨后申請人到其身側用手勒住其脖子,其同事前來勸阻,其見狀就掙脫了。約1分鐘后,申請人就用手勒住其同事張某某的脖子,隨后被其他同事拉開。之后申請人開始追逐其和其他同事。最后民警到場控制局面。申請人詳細陳述了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間,其在某某中心購買小車后產生售后糾紛的經過,期間其曾報警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后經調解,對方公司楊經理提出以11萬元收購其購買的小車,并約定7月3日到花城街司法所簽訂協議。7月3日下午,其因不同意楊經理提出車款要等到7月11日(才能支付)的條件,一氣之下遂獨自一人開車到某某中心店找老板和經理溝通,期間途經一間便利店時其購買了一把水果刀放在其褲袋里,打算萬一溝通無果后自殺。因沒有找到老板和經理,其遂到處抓店內的員工,男員工跑得快其無法抓到,跑的過程中其拿了褲袋里的水果刀出來,左手持刀帽,右手持小刀(刀刃向上),約1分鐘后其將水果刀放回袋里。后其在售后接待室從身后抓住了一個女員工(即張某某),用小臂控制住張某某的脖子,叫張某某跟著其,逼老板和經理出面溝通。隨后其他員工過來掰開其手,分開了其和張某某,其坐在地上,褲袋里的水果刀就掉了出來,之后被其他人撿走了。其稱其當時在哭,沒有吵鬧。申請人的兒子錢某某稱案發當日14時許,其母子二人在司法所與楊經理溝通協商退車的糾紛,期間申請人不同意楊經理的條件,獨自先行前往店鋪,其遂和楊經理一起前往店鋪。其到達店鋪后,其在門口等待申請人,后二人一同進入店內,申請人一直在哭,其和楊經理在門口溝通。16時許,其聽到店內有吵鬧聲,其進入店內看見申請人抓住一名女員工的肩膀,其遂馬上將申請人拉開,隨后申請人躺在地上,工作人員告知其申請人拿刀追他們。其表示沒有發現申請人身上有刀,沒有看見申請人拿刀,沒有看見申請人拿刀追人。
另查,根據被申請人制作的《檢查筆錄》,2025年7月3日17時許,民警對案發現場,即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某某中心進行檢查,在通道處起獲涉案物品水果刀一把,被申請人依法對該物品進行證據保全,扣押30日。
另查,根據被申請人調取的涉案店鋪的監控視頻,結合涉案人員對現場照片、物證照片以及視頻截圖圖片的指認情況,視頻顯示2025年7月3日16:33左右,有人在涉案店鋪室內大聲說話并哭喊,16:34:40左右,兩名男子快速跑到玻璃門口,身后有一名身穿綠色衣服(即申請人)的女子持刀追著他們,隨后申請人持刀走向外面。16:35左右,涉案店鋪售后接待室數名身穿深色衣服的員工坐在工位前辦公,后有一名身穿綠色衣服的女子(即申請人)不顧他人的勸阻,徑直進入售后接待室,沖上前拉扯一名女員工,在現場大聲說話,用手勒著該名女員工的脖子,在場人員遂上前勸阻并拉開申請人,后申請人一直坐在地上。16:39左右,申請人站起來,上前從身后用手勒住另一名女員工的脖子,隨后被拉開。申請人在現場不斷來回走動并大聲說話,追著一名女員工,該名女員工跑開后申請人從玻璃門走出接待室不久后又折回,在現場不斷來回走動又走出接待室。16:44顯示申請人坐在接待室門口,見一名男員工走入接待室時,上前用手扯住對方的衣領位置,對方甩開申請人,申請人被他人拉開。
再查,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關于申請人的前科劣跡情況說明,申請人并無相關違法犯罪信息記錄。
2025年7月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依法告知申請人,其查明申請人于2025年7月3日16時30分許,因不滿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某某中心的車輛售后問題,進入某某中心采取用手箍工作人員脖子、持水果刀追趕工作人員、大聲哭喊等方式擾亂某某中心的單位秩序。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其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收繳涉案物品水果刀一把。因申請人表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被申請人遂于同日作出穗公花行罰決字〔2025〕3183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收繳涉案物品水果刀一把。申請人已于當日在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捺印。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案審理期間,本府依法聽取相關當事人意見。其中,申請人的意見與行政復議申請書基本一致,主要認為其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埃安無果,其花費大量時間精力找埃安解決購車售后糾紛,被申請人民警卻以尋釁滋事傳喚其,最后以擾亂單位秩序行政拘留其,期間警號036***的民警執法簡單粗暴,對其人身造成傷害,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另表示其有調解意愿,要求該名警察向其賠禮道歉,賠償費用,要求本府作出支持其復議請求的結果。被申請人表示其意見與行政復議答復書一致,補充陳述鑒于申請人作出上述行為事出有因,其本著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對申請人進行減輕處罰,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另被申請人表示不同意申請人提出的調解條件。
以上事實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抓獲經過、詢問筆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物證照片、視聽資料、嫌疑人前科劣跡情況說明、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電話錄音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涉案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查處涉案違法行為的職責。
本案中,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案發當日16時許,申請人因不滿涉案店鋪楊經理關于購車售后糾紛的處理意見,購買并攜帶一把水果刀來到涉案店鋪欲找老板協調處理。進入店鋪后,申請人在現場哭喊,手持水果刀追逐在場員工,用手勒住員工張某某和徐某某的脖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第十一條第一款:“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之規定,被申請人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擾亂企業正常工作秩序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慮申請人實施上述行為的起因、動機、危害后果、情節等因素,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最終決定對申請人進行減輕處罰,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收繳涉案物品水果刀一把,合法有據。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花城派出所辦案民警在辦案過程中粗暴執法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對其造成損害的,建議申請人另行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另需指出的是,申請人在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時提出被申請人并無向其送達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故無法向本府提交該決定書作為證據材料的問題,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除本款第一項規定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并由被處理人在附卷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即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決定書上注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在二日內送達。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首先采取直接送達方式,交給受送達人本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收。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也可以對拒收情況進行錄音錄像,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在附卷的法律文書上注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即視為送達。無法直接送達的,委托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采用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經采取上述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范圍和方式應當便于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之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在宣告后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并由被處理人在附卷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即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決定書上注明。本案中,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申請人已在該決定書上簽名捺印,但被申請人還應當場交付涉案決定書給申請人,因申請人在向本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時,稱被申請人并無向其送達紙質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文書,對此,被申請人表示辦案民警已向申請人出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亦已在該決定書上簽名捺印,但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已送達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對此應承擔其舉證不力的后果。鑒于本府并未因申請人在提交本案行政復議申請時未提供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而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申請人事后亦無向本府提供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此并未增加申請人的維權成本,實際上未減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被申請人的行為確有不當,對此,本府嚴肅予以指正,被申請人在今后的工作上應加以注意,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程序,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4日作出的穗公花(花城)行罰決字〔2025〕3183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