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84號
申請人:廖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新花路10號。
負責人:徐志鋁,職務:教導員。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50424236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2022年5月11日0時36分本人駕駛車牌為粵AD1XXXX 小型新能源車在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道鳳凰南路右轉進入東莞村牌坊路口(西往東),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逆向行駛”的違法處罰,本人對這違法處罰不服,現場申請不通過,讓申請行政復議或法院訴訟。
申請人認為: 1.這路口是進東莞村的村道路口,村道道路窄,只有雙向兩車道,只有路口十幾米劃了道路分界線,且是直角轉彎,轉彎之前也沒有違章拍照的標志牌提醒,以前也沒有違章拍照的攝像頭,且由于道路窄,開車時很容易開到對向車道,特別是大貨車,只能開到對向車道才能進去,我白天去那路口觀察,50%的車都是壓實線,逆向駛入的,50%的人都違章那就不是開車不注意的問題了,應該是農村道路窄,路兩邊有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走中間比較安全才會造成壓實線,逆行。而司機也想不到在村道上還有逆行,壓線違章執法。如果是晚上路燈又壞的情況下,80%的車都會違章,說明這里的道路安裝攝像頭非常不合理。希望政府有關部門本著交通執法目的是維護交通安全,人性化執法,避免以罰代管,充分論證這里安裝電子警察的合理性。
2,當時右轉駛入時是半夜晚上,當時路口的路燈只有對向車道是亮的,能看清路況。這邊路燈壞了,道路一片漆黑,右轉時這邊道路又是盲區,根本看不清路面有什么危險情況,也看不清路的邊界和道路標線,如果當時路口躺著醉酒的人都有可能把他壓死,在新聞上也看過這類似由于視覺盲區,路況不清把人壓死的,當時的情況,對向車道有路燈且沒有車輛和行人,為了安全避險,絕大部分司機都會駛向對向車道以避險,我當時也屬于避險本能駛入對向車道,也符合申請撤銷處罰中的避險理由。
3,借道行駛,是指自己車道前方有障礙物或者視線不明,在不影響對向來車行駛的情況下,暫時駛入對向車道,待越過障礙物后或視線明朗了,再回到自己的車道的臨時行駛行為,叫借道行駛。借道行駛的條件:自己車道前方確實有障礙物或視線不明(如很多路窄、彎急的彎道):確保對面暫時無車:越過障礙物或視線明朗后,則迅速回到自己的正常車道,以免發生危險。根據當時的情況,也完全符合借道的條件。
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復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希望你們能夠本著執法為民,考慮實際路面情況,再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以交通違章是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為目的,不是以罰款,扣分為目的,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復議請求,給予撤銷本次違章處罰為盼,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希望政府能監督相關部門,對設立電子警察應盡量考慮實際情況,不能到處安裝攝像頭,以罰代管,背離違章執法是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初心。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調取查看2022年5月11日0時36分的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截圖,一輛懸掛粵AD1XXXX號牌的小型轎車,在通過花都區新雅街鳳凰南路東莞村牌坊路口時,逆向行駛被電子監控拍攝,從調取的監控錄像查看,確定該車實施了“逆向行駛”違法行為。
該車復議申請人廖某某于2022年6月8日在交通違法處理網絡平臺進行交通違法處理,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四) 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逆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之規定,對行為人作出罰款200分,記3分的處罰。
關于申請人廖某某反映: 1.請求論證安裝電子警察的合 理性; 2.屬于避險本能駛入對向車道,應予免除處罰; 3.自己的行為屬于借道行駛,應予免除處罰;
經調查,被申請人現將具體情況答復如下:1.該路段為村道駛出城區主干道,一直是事故多發點,出于保障出行的村民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在該路段設置了交通信號燈和電子警察;2.申請人自述為了避險而駛入對向車道,根據違法視頻照片顯示,違法行為發生時,沒有緊急避險的事實存在,且在村口更應減速慢行并留意路口交通狀況;3.除《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有對借道行駛的適用情形進行列明外,暫無相關法律法規有對借道行駛進行闡明。申請人的情況不適用《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駕駛車輛駛入、駛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時,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之規定。
經復核,被申請人認為編號:440114150424236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11日0時36分許,一輛懸掛粵AD1XXXX車輛號牌的白色小型轎車(以下統稱“涉案車輛”)行駛至花都區新雅街鳳凰南路東莞村牌坊路口時,因逆向行駛被該路口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記錄。被申請人根據調取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確定涉案車輛實施了“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被申請人對其作出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3分。
2022年6月8日,申請人廖某某通過交通違法處理網絡平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繳納了200元罰款后該平臺生成編號:440114150424236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電子憑證。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涉案路段路面已施劃有明確清晰的標線、標志,通行狀況正常。涉案車輛在涉案路口右轉駛入涉案路段后,該車駛入了該路段的對向車道并沿著該車道直向行駛。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電子憑證、視聽資料、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四)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上述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504242362《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