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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90號

    發布日期:2022-11-17 10:36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花城南路2號。

      法定代表人:黃智慧,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1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1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舉報編號為1440114002022033009649790的不予立案的舉報答復,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年3月18日在拼多多店鋪“某某母嬰專營店”,支付8.8元購買標題宣稱“硅膠吸管配件”一份,商家通過圓通快遞發出,于2022年3月22日簽收。打開使用,發現問題后,于2022年3月30日在12315平臺進行舉報。

      2022年4月21日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告知書,得知不予立案。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回復,不予認可。

      申請人于2022年3月30日在全國12315平臺實名舉報商家的違法行為,附上營業執照、店鋪詳情、產品照片等相關圖片,并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逐一列舉說明。通過申請人舉報時候上傳的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銷售的產品標簽信息不完整,被申請人發現商家存在違法行為并責令整改,卻并未要求商家對己售產品進行召回等補救措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被申請人回復稱商家可以提供產品的檢測報告,但申請人表示并未看到相關材料,不知道所檢測的產品與申請人所購買的產品是否為同一產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檢測的項目是否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故申請人對此回復不予認可。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屬于形式回復,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綜上所述,此被申請人的不立案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由于購物平臺在商家發貨10天后就會自動確認收貨打款給商家,商家由于申請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貨退款,被申請人不予追究結案,商家更加不會辦理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對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的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登記的舉報線索,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某某塑膠制品廠(以下簡稱某某廠)在拼多多平臺店鋪“某某母嬰專營店”銷售的“硅膠吸管配件”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問題,要求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處理、給予答復。

      2.被申請人通知被舉報人某某廠于4月15日到我局配合調查。經查,該廠確有在拼多多平臺經營涉舉報的“硅膠吸管配件”產品。該產品由廣州市喜業嬰兒用品有限公司生產加工。某某塑膠廠能提供生產商資質、進銷單據、當批次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及同類產品第三方檢測報告等資料證明其內在質量合格。第三方檢測報告的檢測結果: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標均符合(檢測依據:GB 4806.11-2016),符合食品級的要求。涉案產品的標簽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執行標準(Q/XYYE 1-2014 GB 4806.2-2015)、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經拆開涉案同批次產品未聞到有刺激性氣味。另查明,執行標準Q/XYYE 1-2014的狀態為“廢止”。該廠已將上述產品下架,并進行整改。

      3.被申請人基于上述調查核實的情況,認定被舉報人某某塑膠廠銷售標簽標識內容有誤及內容不全的“硅膠吸管配件”產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鑒于被舉報人已做了整改,暫未發現其存在其他違反市場監管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對其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8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并于4月21日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反饋,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核查的情況以及不予立案的決定。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處理,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復期限的規定。被申請人已按申請人要求書面答復,申請人未對被申請人的核查處理程序提出異議。

      2.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調查核實工作提出異議沒有理由和依據。申請人在舉報材料提出的問題,被申請人已做了充分、全面的調查。經核實,涉訴產品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明,廠家提供的相關產品第三方質量檢驗報告亦證明產品無質量問題。申請人提出涉訴產品明顯刺鼻氣味,有毛刺等現象,但未提供證據證實,與被申請人調查發現的情況不符。申請人僅憑聲稱感官不符要求,未有第三方檢驗報告證實,或者存在損害事實的情況下就認為是被舉報人銷售不合格產品而進行舉報,不符合舉報人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要求,申請人不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十分明顯。申請人應當知道任何權利是有行使邊界的,消費者的知情權也不是可以要求商家提供所有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申請人要求商家提供檢驗報告已超出其權利范圍,商家可以自愿提供,但并沒有法律規定要求在網絡平臺公示,申請人也無法定依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被申請人認定被舉報人存在銷售的產品存在標簽違法行為,未有質量不合格問題,對被舉報人不予處罰,理由和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3.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啟動調查,依法收集證據,作出處理決定并予以告知。被申請人作為產品質量的監管部門,已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依法調查核實并回復了舉報人調查結果,履行了相關監管職責,不存在申請人所說的僅是形式答復問題。

      三、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請人現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這涉及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可從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和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來判斷。

      本案對舉報人反映涉訴產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處理適用實體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賦予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權,但并未規定其可以請求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被投訴舉報人行政處罰或者責令退賠的權利。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沒有規定消費者有為他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申請人雖然購買了涉舉報產品,但由于未提供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為索賠而購買而非真實消費的意圖明顯,屬于舉報權利的濫用,可以認定其不是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舉報請求。被申請人無論作出何種決定,既未減損申請人權利,又未增加其義務,因而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處理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3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1440114002022033009649790),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某某塑膠制品廠(以下簡稱“某某廠”)在拼多多店鋪“某某母嬰專營店 ”銷售的“硅膠吸管配件”(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存在缺少執行標準、食品安全隱患、實物有明顯刺鼻氣味、無法提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GB4806.11-2016)之產品所有項目檢驗報告的問題,請求被申請人進行調查處理、給予答復。

      2022年4月15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某某廠就涉嫌網絡經營不符合規定產品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被舉報人確有在拼多多平臺銷售涉案產品,該產品是從廣州市喜業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購進,并提供了該供貨商資質、進貨單據、銷售記錄、產品出廠檢測合格報告以及涵蓋涉案產品的同類產品第三方檢測合格報告(報告編號:U02201200729XXXX),檢測依據為: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另查,涉案產品經拆盒未聞有刺激性氣味,其外包裝附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執行標準(Q/XYYE-2014GB 4806.2-2015)等信息,但經系統查詢,該執行標準已經廢止。被申請人當場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穗花市監雅責字[2022]0455711號),責令被舉報人停止銷售標識不符合規定產品的行為。被舉報人已按規定整改,將未銷售的涉案產品下架處理。

      鑒于上述核查情況,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8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并于2022年4月21日在全國12315平臺答復申請人核查情況和不予立案決定。

      以上事實有廣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編號:1440114002022033009649790)、詢問筆錄、調查照片、進貨單據、供貨商家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涉案產品出廠檢驗記錄、深圳市宇冠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U02201200729019C)、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反饋信息截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舉報材料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的規定,因被舉報人某某廠的住所為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團結村XX工業園內XX號,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于2022年4月15日進行詢問核查,后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并于2022年4月21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答復申請人,程序合法。

      在案證據顯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后,依法進行了核查,被舉報人某某廠提供了涉案產品的《檢驗檢測報告》、進貨單據、涉案產品供貨商資質等資料證實涉案產品是質量合格產品。申請人述稱涉案產品存在刺鼻氣味等質量問題,但無確切證據證實。被舉報人銷售涉案產品標注的執行標準Q/XYYE-2014GB 4806.2-2015實際已廢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的規定,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的規定,責令被舉報人立即整改,停止銷售涉案產品,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

      申請人請求撤銷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21日在全國12315舉報平臺作出的舉報編號為1440114002022033009649790的投訴舉報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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