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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10號

    發布日期:2022-11-18 11:00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羅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公室。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天貴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許偉輝,職務:負責人。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不予受理告知書,并要求受理補繳,早期視同繳費。

      申請人稱:

      本人到年齡退休,去社保局辦理退休,但被告知早期視同繳費業務已不可辦理15年4個月社保,現申請恢復補繳,早期視同繳費。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申請重新補回早期視同繳費業務屬于辦理原離職(買斷工齡)職工改辦辭退業務。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退回勞動手冊名單顯示,申請人于1980年6月至1985年11月在花縣某某花木場的工齡為5年6個月,于1985年12月至1992年6月在廣州某某廠的工齡為6年7個月,連續工齡合計為12年1個月。因廣州某某廠于1995年10月企業關閉,申請人辦理了離職手續,單位一次性向申請人發放了15年4個月的生活補助費27900元及個人繳費部分282元,該費用為買斷工齡退回的基本社保養老保險費。自此,申請人與單位之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解除。申請人申請重新補回該段工齡期間的繳費業務,屬于辦理原離職(買斷工齡)職工改辦辭退業務。

      二、辦理原離職(買斷工齡)職工改辦辭退業務的政策依據已經于2019年11月18日廢除,該項業務不再具有辦理依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申請辦理該項業務不予受理,符合社保政策。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11月18日發出的穗社保中【2019】154號《關于停止辦理離職改辦辭退業務的通知》的規定,因《關于辦理原離職(買斷工齡)職工改辦辭退的若干意見》(穗勞社計【2000】19號)等政策依據已失效,離職改辦辭退業務已無現行有效文件依據,《關于辦理原離職(買斷工齡)職工改辦辭退的業務操作指引》廢除,不再作為辦理業務的依據,停止離職改辦辭退業務辦理。根據上述政策文件的規定,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申辦的事項不予受理,符合社保政策。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程序合法。

      申請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申請人申辦離職改辦辭退業務,經被申請人審查其資料和查詢政策后,發現申請人的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當即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并當場送達給申請人,作出程序合法。

      綜上,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本府查明:

      申請人于1980年6月至1985年11月在花縣某某花木場工作,工齡為5年6個月,后申請人于1985年12月至1992年6月在廣州某某廠工作,工齡為6年7個月,以上工齡合計12年1個月。1995年10月,廣州某某廠關閉,申請人辦理了離職手續。該廠一次性向申請人發放了15年4個月的生活補助費27900元及個人繳費部分282元,該費用為買斷工齡退回的基本社保養老保險費,申請人與單位之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解除。

      2022年6月2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辦重新補回早期視同繳費業務,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于當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并于當日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該告知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穗社保中【2019】154號《關于停止辦理離職改辦辭退業務的通知》、不予受理告知書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11月18日發布的《關于停止辦理離職改辦辭退業務的通知》(穗社保中〔2019〕154號)的規定:“因《關于辦理原離職(買斷工齡)職工改辦辭退的若干意見》(穗勞社計〔2000〕19號)等政策依據已失效,離職改辦辭退業務已無現行有效文件依據,現對該項業務調整如下:一、業務指引《關于辦理原離職(買斷工齡)職工改辦辭退的業務操作指引》(見附件)廢除,不再作為辦理業務的依據,停止離職改辦辭退業務辦理。二、本通知即日生效。”申請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申請人申辦重新補回早期視同繳費業務,屬于辦理原離職(買斷工齡)職工改辦辭退業務,而該業務已無現行有效文件依據,業務指引亦已于2019年11月18日廢除,不再作為辦理業務的依據,從2019年11月18日起已停止離職改辦辭退業務的辦理。被申請人據此不予受理涉案業務的辦理,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并無不當。

      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告知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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