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11號
申請人:江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新花路10號。
負責人:徐志鋁,職務:教導員。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0142406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2022年6月23日11時20分,在茶梅街出天貴路西(花都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旁),該道路有兩車道,本人在天貴路轉入茶梅路時,看見該道路(右側)有幾輛車停著,當時被交警攔截,因地上的指示線被車輛壓著,根本看不見指示線,本人以為茶梅路是雙向車道行駛,車子從天貴路駛入茶梅路3米左右,交警看見馬上過來收了我駕駛證和行駛證,完全沒有告知我違反交通法規,然后繼續對前面違法車輛進行執法,于是我在車等了一會兒,下車問交警什么回事,交警也不告知我,我不知道自己逆向行駛,最后對我開具了罰單。
訴求:1.本人當時是看不到地上的指示線的,只看見有幾輛車包括警車都是逆向行駛,所以我誤以為不是逆向車道,指示線被前面幾輛車壓著;2.交警在執法時為什么不把車輛靠邊停,而要壓著指示線,導致后面車輛看不見;3.交警拿了本人駕駛證、行駛證約5分鐘都不告知本人違法,再三追問下,才對我開罰單;4.交警態度不好。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2年6月23日11時許,民警江廷海、陸慶鋒根據勤務安排在花都區茶梅街出天貴路西31米路段開展勤務工作,11時20分,發現一輛懸掛粵AD1XXXX號牌的小型轎車沿天貴北路西側路面右轉駛入茶梅街,因粵AD1XXXX號牌的小型轎車涉嫌實施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于是上前將該車截停,根據該駕駛員提供的姓名并使用移動警務手機上的人臉識別功能,經公安網查詢核實該車駕駛員身份。
民警檢查核實了申請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后,確定該車實施了“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向申請人江某某指出其交通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關于“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九十條關于“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四)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之規定,按照簡易程序對申請人湯先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告知其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現場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向其開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罰款200元。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163號令)第十一條第(四)項關于“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駛的”的規定,記3分,駕駛員江某某在決定書上簽名確認。
關于申請人江某某反映:1、地上指示線被前面幾臺車子遮住,看不到地上指示線;2、交警執法車輛把地上指示線壓了,導致本人看不到;3、執法人員沒有告知本人違法行為;4、執法人員態度不好;
經調查,被申請人現將具體情況答復如下:1、關于申請人反映地上指示線被遮住的問題,經查,違法行為發生時,地上指示線被其駕駛的車輛遮住,未發現其他車輛遮住地上指示線,同時,區職能部門在該路口設置了多種交通標識,防止車輛逆向駛入,在天貴路與茶梅街交叉路口已設置禁止右轉標識牌,茶梅街東側路口已設置禁止駛入標識牌;
2、關于申請人反映執法車輛壓著指示線,經核,當時執法車輛停放于車道分隔線上,未壓指示線;
3、關于申請人反映執法人員沒有告知違法行為,經核,執法人員在攔截其車輛時已告知其違法行為;
4、關于申請人反映執法人員態度不好,經核執法經過,不存在該情況。
經核,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601424067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3日11時20分許,被申請人民警在廣州市花都區茶梅街出天貴路西31米路段(以下簡稱“涉案路段”)開展執勤工作時發現一輛車牌號碼為粵AD1XXXX小型轎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沿天貴北路西側路面右轉駛入茶梅街,被申請人執勤人員遂將涉案車輛截停。被申請人在核查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的過程中,當場向申請人指出其在涉案路段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條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等規定,當場向申請人開具編號:440114160142406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依法對申請人作出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3分。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申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C1機動車駕駛證。涉案路段路面施劃有明確清晰的單向行駛的標線,且天貴路與茶梅街交界路口設置有“禁止右轉”的標識。
以上事實有執勤經過、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視聽資料、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四)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上述交通違法行為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01424067《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