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31號
徐某某:
你不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花城街道辦事處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花城信訪復函〔2022〕119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被申請人提供秀全中學新校區征地預公告和征地文件手續;提供秀全中學小區內與南一經濟社征地補償的相關證據。
經審查:你所反映征地補償未落實的事項,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花城街道辦事處作出了《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屬于信訪答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受案范圍。之前類似的信訪處理意見書,區信訪復查復核委員會受理了你的信訪復查申請。另外,就該征地補償事宜發生在2016年,現在申請行政復議明顯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60天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綜上,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不予受理。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你對涉案《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不服,可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申請信訪復查、復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
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