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81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91683733《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1.在作出處罰前未履行告知義務,之前同樣路線行駛未有一次提醒說不能逆行;2.執法標準不一,同一現場不同時間點,處理方法不一致,沒有執法標準,看心情辦事?3.人行道上慢速騎行,不同路段要求不一。
被申請人答復稱:
2022年8月16日8時,被申請人民警劉某某、董某某根據勤務安排,在花都區公益路出紫薇路北33米開展執勤工作時,發現一男子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至該路段,于是將其截停并向駕駛員指出其交通違法行為。根據該駕駛員提供的姓名并使用移動警務設備的查詢功能,經公安網查詢核實:該車駕駛員叫盧某某,男,廣州花都人。
民警檢查核實了駕駛員也是復議申請人盧某某的身份后,確定駕駛員實施了“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的交通違法行為,并現場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下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一)逆向行駛的”之規定,對駕駛員盧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告知其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其開具編號為4401141691683733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予以罰款50元,駕駛人盧某某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確認。
關于申請人提出以下問題:1.在開處罰前未告知義務,之前行駛未有提醒,不能直接處罰;2.處罰標準不一;
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1、我省公安廳結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出臺了首次違法警告的十種適用情形;本案中申請人反映的情況不屬于首次違法警告的適用情況。經查執法視頻,執勤民警在截停申請人的時候,已指出其交通違法行為;
2、經核,我單位對于同一違法行為均實行統一的處罰方式。
經復核,被申請人認為現場民警在該案件的執勤中適用法律正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當,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6日8時44分許,被申請人執勤人員在廣州市花都區公益路出紫薇路北33米路段(即人民公園靠公益路附近路段,以下簡稱“涉案路段”)開展執勤工作時,發現申請人盧某某駕駛一輛無牌電動自行車沿著涉案路段東側路面由北往南逆向行駛,被申請人執勤人員遂依法將申請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截停。在核實申請人身份的過程中,被申請人執勤人員向申請人明確指出其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行為屬于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并在現場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八十九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當場向申請人開具編號:4401141691683733《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依法按照簡易程序對申請人作出罰款50元的處罰決定,申請人盧某某簽收上述處罰決定書后駕駛電動自行車離開涉案現場。申請人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身份證復印件、執勤經過、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一)逆向行駛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691683733《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