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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91號

    發布日期:2022-10-20 16:56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周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3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3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舉報編號為1440114002022061445391864不予立案的舉報答復,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年5月18日在天貓平臺店鋪“某某旗服店”支付12.8元購買網店標題宣稱“擠醬瓶”一份,訂單編號:1568408989870411175,商家通過中通快遞75880004003806發出,于5月20日簽收。打開使用,發現問題后,于2022年6月14日在12315平臺進行舉報。

      2022年6月23日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www.12315.cn)的舉報告知書,得知不予立案。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回復,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發現商家存在異常經營的違法行為,并未對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被申請人作為商家的登記主管部門,賦有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商家因無法聯系卻并未被列入經營異常,更并未影響其繼續違法經營。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并未完全履行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要求被申請人先將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并發函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商家在平臺上違法經營的店鋪進行封停處理,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對舉報案件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屬于形式回復,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期限。”

      綜上所述,此被申請人的不立案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由于購物平臺在商家發貨10天后就會自動確認收貨打款給商家,商家由于申請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貨退款,被申請人不予追究結案,商家更加不會辦理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對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的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14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登記的舉報線索,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在天貓商城“某某旗艦店”銷售的“擠醬瓶”涉嫌“三無產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要求我局予以調查處理,并答復。

      2.2022年6月21日,被申請人派出執法人員到被舉報人廣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登記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村XX號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企業不在該地址經營,通過詢問房東,亦反映被舉報人不在該地址經營。執法人員通過查詢內部企業注冊登記系統得知:廣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27日遷出被申請人管轄區域,遷入具體地址信息無法查詢。執法人員撥打該公司舉報單上的電話:1847559XXXX及原注冊電話1847545XXXX,均已無法聯系。

      3、被申請人基于上述調查核實的情況,于2022年6月21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并于2022年6月2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回復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及原因。答復具體內容:“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現場核實,通過注冊地址無法找到對應商家,無法對舉報線索進行核實。6月23日通過平臺回復。”

      4、被申請人收到本次《提出復議答復通知書》后,再次查詢被舉報人信息,發現該公司已變更名稱為: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并已遷移地址到:浙江省臺州市天臺縣赤城街道XX號。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舉報材料,其購買的涉訴產品發貨地址亦在“浙江省臺州市”,因此該違法事實的發生地亦不在我局轄區,我局無管轄權限。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處理,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復期限的規定。

      2.申請人于2022年5月18日購買商品,于6月14日向被申請人申請舉報,但被舉報人已于5月27日遷出被申請人管轄區域,被申請人通過被舉報人原登記地址及聯系電話均不能聯系到被舉報人,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無不當。截至6月23日被申請人反饋舉報結果時,被申請人尚未能查實被舉報企業變更遷移后的具體信息。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回復的時限要求,以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向復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反饋舉報處理結果時,由于被訴企業遷移地址及新的企業注冊信息不明,無法指引提示舉報人應向何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3、由于被舉報企業是跨省變更遷移,其遷移后的情況不能通過被申請人內部登記系統查詢。盡管目前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廣州某某貿易有限公司”實際于2022年6月22日成功完成了變更,但上述企業注冊登記數據,并不是實時更新的。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一)注冊登記、備案信息;”和第二款:“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的規定,被申請人在6月23日反饋舉報處理結果時,被舉報人的變更信息尚未更新,無法查詢到被訴企業變更后的登記信息。因此,被申請人根據調查的情況,答復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情況符合事實。

      5、綜上,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處理決定,理由和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已對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依法調查核實并回復了舉報人調查結果,已履行了相關監管職責。

      三、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請人現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這涉及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可從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和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來判斷。

      本案對舉報人反映被訴產品涉嫌三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問題處理適用實體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賦予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權,但并未規定其可以請求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被投訴舉報人行政處罰或者責令退賠的權利。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沒有規定消費者有為他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4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單號:1440114002022061445391864),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貿易公司”)在天貓平臺店鋪“某某旗艦店”銷售的“擠醬瓶”(以下簡稱涉案產品)是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合格證、執行標準等信息的“三無產品”;存在產品實物有明顯刺鼻氣味、無法提供《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產品所有項目檢驗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等問題,請求被申請人進行調查處理、給予答復。

      2022年6月21日,被申請人至被舉報人某某貿易公司登記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村XX號現場檢查。經查,被申請人的執法人員發現被舉報人不在登記的住所經營,撥打被舉報人的注冊電話以及申請人提供的發貨電話,均無法聯系,現場詢問該住所的房東,亦表明被舉報人不在該地經營。另查,被申請人通過查詢內部企業注冊登記系統顯示被舉報人已于2022年5月27日遷出被申請人管轄區域,遷入新住所系統沒有顯示、無法查詢。

      鑒于上述核查情況,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1日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并于2022年6月23日在全國12315平臺答復申請人其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辦結結果及理由。

      另外,被申請人在收到本復議機關的答復通知后,再次核查被舉報人信息,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其已于2022年6月22日將住所申請變更為浙江省臺州市天臺縣赤誠街道XX號,名稱變更為某某貿易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廣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編號:1440114002022061445391864)及舉報材料、現場筆錄、證據復制(提取)單(現場檢查照片)、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反饋信息截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舉報人基礎信息及變更信息截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的規定,本案中,被舉報人的經營住所地為被申請人轄區,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在2022年6月14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于2022年6月21日調查核實,同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于2022年6月23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答復申請人,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后,依法現場核查并拍照取證,被申請人根據其登記住所無法聯系到被舉報人,且查明被舉報人已于2022年5月27日遷出其管轄區域;但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舉報處理結果時,被舉報人遷入的新住所仍無法查詢,被申請人認為對于申請人提供的舉報線索無法進一步核實,沒有證據初步證明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決定對被舉報人不予立案處理,合法有據、并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3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舉報單編號為1440114002022061445391864不予立案的舉報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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