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30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李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編號:〔2022〕23354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2022〕23354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2.依法作出李某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申請人稱:
一、李某某申請工傷已超過一年,工傷申報超過申請期限。
李某某于2021年3月5日意外受傷,2022年7月25日申請工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李某某工傷認定申請由于已經超過了申請時效,那么不利后果就需要李某某承擔。
二、李某某的受傷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1、李某某是計件工資,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2021年3月5日,尚未開機開工,處于休息狀態,但李某某個人操作不當導致受傷。
2、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既未載明勞動者李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也未列明其調查核實的經過和依據,顯而易見,被申請人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違反《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六條關于“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之規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3、李某某的受傷已經處理完畢,并簽訂了協議,該協議合法的,不可以后悔。協議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前提出,李某某對自己能夠獲得的利益是有所認識的,與申請人進行協商的過程,是各自綜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博弈的過程,對預期的風險都應當有預判能力。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協議合法有效,不可以再要求其它賠償。
綜上所述,李某某的受傷并不符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全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李某某為工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李某某,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工傷的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
第三人李某某于2022年7月25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其是申請人單位的員工,崗位為焊工。第三人于2021年3月5日16時30分左右,在生產車間鋸床上料時,被槽鋼壓傷,導致左手中指遠節指骨基底部骨折。為證明工傷事實,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商事登記基本信息、身份證、仲裁裁決書、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證明、門診病歷檔案等材料。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為查明工傷事實,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9日向申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提交意見和證據材料。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情況說明、工傷賠償協議書,認為申請人已經與第三人就工傷賠償事項達成協議并賠償完畢,第三人不應再申請工傷認定,且第三人的申請已經超過一年的時效。
另外,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向申請人的副總經理兼股東黃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
根據以上材料,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與第三人在2017年6月19日至2022年1月6日存在勞動關系,第三人崗位為焊工。第三人于2021年3月5日16點30分左右,在公司上班期間不慎被壓傷左手中指,后自行到花都區人民醫院治療。第三人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1.左中指伸肌腱止點撕脫骨折;2.左中指伸肌腱止點部分撕脫。
根據以上情況,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23354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9月8日送達給申請人和第三人。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在上班期間,不慎被壓傷左手中指,其情形符合上述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該規定,第三人于2021年3月5日發生工傷,于2022年1月 10日就確認勞動關系提起仲裁,隨后經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生效判決認定勞動關系存在。因此,第三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沒有超過一年的時效。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2022〕23354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正確,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第三人稱:
第三人未提交相關意見。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5日,第三人李某某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述稱其是申請人公司員工,于2021年3月5日16時30分許,在生產車間鋸床上料時,被槽鋼壓傷,經診斷為左手中指遠節指骨基底部骨折。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身份證復印件、穗花勞人仲〔2022〕549號仲裁裁決書、(2022)粵0114民初6903號民事判決書、(2022)粵0114民初6903號民事裁決書、證明、病例資料等材料。被申請人于當日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
2022年8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情況說明、工傷賠償協議書,主張其與第三人就該工傷糾紛已協商一致并達成了工傷賠償協議,且第三人申請工傷已超過一年期限,應不予受理。2022年8月1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的副總經理黃某調查詢問制作的筆錄顯示,第三人受傷時是申請人公司的焊工,受傷的時候正在上班。2022年9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編號:〔2022〕23354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人對該工傷認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第三人訴申請人的勞動爭議案件,廣州市花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了穗花勞人仲〔2022〕549號仲裁裁決書,確認第三人與申請人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不服該裁決,訴至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粵0114民初690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第三人與申請人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6日存在勞動關系。2022年7月25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時,提交了上述裁定書和判決書。申請人不服上述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粵01民終1926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穗花勞人仲〔2022〕549號仲裁裁決書、(2022)粵0114民初6903號民事判決書、(2022)粵0114民初6903號民事裁決書、(2022)粵01民終19269號民事判決書、證明、病歷資料、情況說明、工傷賠償協議書、調查筆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EMS郵寄單據、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之規定,第三人于2021年3月5日發生事故受傷,于2022年1月10日就雙方勞動關系爭議申請仲裁,又因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經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判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故第三人于2022年7月25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相關規定。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2021年3月5日16時30分許,第三人在上班期間被壓傷,經花都區人民醫院診斷為:左中指伸肌腱止點撕脫骨折、左中指指伸肌腱止點部分撕脫的事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之規定,第三人受傷情形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據此認定第三人為工傷,于2022年9月8日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合法有據。
另外,本案相關證據顯示,申請人和第三人在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的調查期間,均未披露雙方勞動關系爭議還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且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出的主張中未就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提出異議,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的副總經理黃某調查詢問制作的筆錄也顯示,其承認第三人是申請人方員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且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2)粵01民終1926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故生效的二審判決不影響涉案認定工傷決定的結果。但被申請人在受理第三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未核查申請人提供的(2022)粵0114民初6903號民事判決書為未生效判決,即雙方的勞動關系爭議在工傷認定程序啟動前已進入司法程序處理且尚未作出結論,在該二審判決作出前,被申請人已于2022年9月8日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屬于程序瑕疵,本府予以指出。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編號:〔2022〕23354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