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58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唐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編號:〔2022〕18577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2022〕18577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2.依法作出唐某某受傷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決定。
申請人稱:
唐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與申請人簽訂的第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2021年6月27日,唐某某因個人原因辭職,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唐某某辭職后,于2021年8月19日再次入職申請人公司,雙方簽署了第二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20日。2021年10月22日上午8點30分左右,唐某某自稱在公司噴漆過程中被滑落的板材砸傷左腳,入院治療后沒有返崗上班,也未能提供證明繼續治療的證據或者辦理請假手續。2022年3月4日,唐某某單方向申請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申請人認為,唐某某自稱在公司噴漆過程中被滑落的板材砸傷左腳,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現場也沒有其他人提供佐證。同時,唐某某自稱受傷的時間為上午8點30分左右,此時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才剛剛開始,正常情況下基本不可能開始噴漆。而且,唐某某作為熟練的噴漆工人,對于噴漆工藝和工序是非常清楚的,噴漆時被滑落的板材砸傷左腳這種低級錯誤基本不可能發生。因此,申請人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涉案的事故并非正常的事故。
另一方面,唐某某自稱受傷后,就沒有返崗上班了,也未能提供證明繼續治療的證據或者辦理請假手續。同時也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反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并直接申請了勞動仲裁。以上種種情況,不符合員工發生工傷情況下的慣常處理方式,申請人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涉案的事故并非工傷事故。
綜上所述,唐某某自稱在公司噴漆過程中被滑落的板材砸傷左腳,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且其反應和采取的措施不合常理。申請人認為唐某某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工傷的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
第三人唐某某于2022年6月20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其是申請人單位的員工,崗位為噴漆工。第三人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8點30分左右,在車間噴漆時,被板材滑落砸傷左腳腳面,經醫院診斷傷情為:跖骨骨折(左足第1、2節)。
為證明工傷事實,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商事登記基本信息、身份證、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律師證、仲裁裁決書、證明、情況說明和身份證、門診病歷檔案等材料。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為查明工傷事實,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5日向申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提交意見和證據材料。申請人并未在限期內向答復人提交意見和證據材料。
另外,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5日、7月6日依法向申請人的行政主管張某某、法人朱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經調查,兩人均確認第三人是申請人員工,申請人在 2021年10月22日事發當日需要上班,上班時間為早上8點至12點,下午14點至18點。第三人受傷后,單位有安排人員帶第三人到醫院診治,且入院登記時使用了同事“廖某某”的身份。
根據以上材料,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與第三人存在勞動關系,第三人崗位為噴漆工。第三人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8點30分左右,在公司車間噴漆過程中,被滑落的板材砸傷左腳,后公司將其送往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衛生院就診(就診時用的是廖某某名字登記),后到三水區大塘衛生院繼續治療。第三人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跖骨骨折(左足第 1、2)。
根據以上情況,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18577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8月17日送達給申請人,于8月26日送達給第三人。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被申請人認為,第三人在上班期間,被滑落的板材砸傷左腳,其情形符合上述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2022】18577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正確,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第三人稱:
第三人未提交相關意見。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0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述稱其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8點30分左右,在車間噴漆時,被板材滑落砸傷左腳腳面。經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衛生院診斷為跖骨骨折(左足第1、2節)。
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商事登記基本信息、身份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律師證、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何胤的證明、情況說明、身份證、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衛生院《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病歷檔案、《數字化X線檢查報告單》三份、三水區大塘衛生院《數字化放射診斷報告單》
等材料。
2022年6月20日,被申請人受理了該工傷認定申請。2022年6月2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涉案花人社工傷舉[2022]528號《舉證通知書》,并于7月5日向申請人送達。
經查,2022年7月5日、7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的行政主管張某某、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調查詢問制作的筆錄顯示,第三人平常的工作時間為早上8:00-12:00,下午14:00-18:00,事發當日第三人需要上班。第三人受傷后,申請人派人送第三人前往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衛生院就診,就診時用的是廖某某的名字。
另查,2022年5月13日,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穗勞人仲案〔2022〕567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申請人與第三人于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3月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22年8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2022〕18577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并于8月17日送達給申請人、于8月29日送達給第三人。申請人對該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商事登記基本信息、身份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律師證、何某的證明、情況說明、身份證、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衛生院《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病歷檔案、《數字化X線檢查報告單》三份、三水區大塘衛生院《數字化放射診斷報告單》、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調查筆錄、穗勞人仲案〔2022〕5676號《仲裁裁決書》、認定工傷決定書、委托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10月22日上午8點30分許,第三人在車間噴漆時,被板材滑落砸傷左腳腳面。經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衛生院診斷為跖骨骨折(左足第1、2節)的事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之規定,第三人受傷情形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據此認定第三人為工傷,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有據。
申請人認為第三人自稱在公司噴漆過程中被滑落的板材砸傷左腳,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從而懷疑涉案事故并非工傷事故,但申請人對其懷疑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編號:〔2022〕18577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