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67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衛生健康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花衛信復字[2022]103號《關于脫某信訪事項的回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花衛信復字[2022]103號《關于脫某信訪事項的回復》,并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2019年8月15 日,投訴人妻子肖某某因“停經 38+4周,下腹陣痛見紅1小時”入被投訴人花都區人民醫院住院分娩,當日經剖官產生下兒子肖某某。產后因肺動脈高壓、心包積液、臟器衰竭等病癥,于2019年8月16日轉被告廣東省人民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日去世。
2020年底,投訴人向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投訴人承擔醫療損害責任。訴訟中被投訴人花都區人民醫院向受訴法庭提交了一份肖某某住院病歷,經投訴人訴訟代理人審查發現該病歷嚴重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為此,申請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廣東省衛健委提交了《關于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行為的投訴》,請求事項包括:1、對被投訴人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對被投訴人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為肖某某制作病歷的行為予以行政確認;3、對被投訴人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行為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廣東省衛健委將該投訴移送被申請人調查處理。
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3日收到廣東省衛健委移送的上述投訴書,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花衛信[2022]103號《關于脫某信訪事項的回復》,回復稱:“……按照規定將救治過程記錄為‘搶救記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醫療行業的規定和規范”,“……該院已實行電子病歷系統,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要求使用電子簽名,醫務人員的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未發現違規情況”,并駁回了申請人的投訴。
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針對投訴人的投訴事項以及所列舉的事實進行調查處理,其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申請人在投訴書中指出: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稱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被投訴人花都區人民醫院提供的病歷中,2019年8月15日15時0分的“搶救記錄”中沒有“病情變化情況”以及“搶救時間及措施”等內容,不符合上述規定。
被申請人在上述回復中沒有就被投訴人花都區人民醫院提供的2019年8月15日15時0分的“搶救記錄”中是否有《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應當包括的“病情變化情況”以及“搶救時間及措施”等內容進行調查核實,而是以“……按照規定將救治過程記錄為'搶救記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醫療行業的規定和規范”搪塞申請人,完全是“顧左右而言他”,故意回避被投訴人花都區人民醫院嚴重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事實,該具體行政行為嚴重違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其次,申請人在投訴書中指出:……(7)危重癥患者轉運風險評估單:沒有醫務人員簽名;(8)輸血安全護理單:沒有醫務人員簽名;(9)患者自理能力評估表:沒有醫務人員簽名;(10)體溫單:沒有醫務人員簽名,并附相關證據。不這投訴人花都區人民醫院的這一行為違反了《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八條關于“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的規定。然而,被申請人卻以“……該院已實行電子病歷系統,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要求使用電子簽名,醫務人員的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未發現違規情況”答復申請人,完全回避被投訴人花都區人民醫院部分病歷中沒有醫務人員簽名的違法事實,袒護被投訴人花都區人民醫院的違法行為。
申請人認為,醫療質量管理制度是保障患者就醫安全的重要制度,病歷質量管理制度是醫療質量管理制度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衛生行政機關的職責之一是維護國家醫療衛生管理秩序和制度,保障患者就醫安全,因此對于嚴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并責令違法主體改正其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及花都區衛健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對被投訴人花都區人民醫院嚴重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予以糾正。
為此,申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上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脫某信訪事項的回復》(花衛信復字[2022]103號)認定事實清楚。
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3日收到申請人通過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轉來的信訪材料,經被申請人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下稱:花都區人民醫院)調查核實,申請人妻子肖某某在于2019年8月15日以“停經38+4周,下腹陣痛伴見紅1+小時”入院花都區人民醫院,經初步診斷為:1、瘢痕子宮;2、先天性心臟病:動脈導管未閉;3、三尖瓣輕度反流;4、臍帶邊緣入口?5、副胎盤;6、孕4產1孕38+4周LOA單活胎臨產;7、心功能I級,故花都區人民醫院經評估并征得患者肖某某家屬同意,于2019年8月15日14:10至14:46對患者肖某某行“腰硬聯合麻下子宮下段剖宮產術+盆腔粘連松解術”。術后予告病危,花都區人民醫院請心內科會診,對患者肖某某病情評估為圍產期肺動脈高壓(重度)、心功能II級,為急危重癥病情,故經申請人同意后將患者肖某某轉至重癥醫學科監護并對其進行積極治療。因患者肖某某病情危重,花都區人民醫院聯系廣州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專家會診,同時申請人要求將患者肖某某轉上級醫院治療,花都區人民醫院告知病情風險后,患者肖某某轉院至省人民醫院。后患者肖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因心源性休克不幸去世。以上事實已在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粵0114民初9299號民事判決書中載明認定,故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脫某信訪事項的回復》(花衛信復字[2022]103號)認定事實清楚。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脫某信訪事項的回復》(花衛信復字[2022]103號)法律適用正確。
首先,關于申請人投訴花都區人民醫院2019年8月15日15時的“搶救記錄”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問題: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八)款:“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稱等。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的規定,被申請人認為,因患者入院時病情緊急、急需搶救,花都區人民醫院將對患者的救治過程記錄為“搶救記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及醫療行業的規定和規范,而且該“搶救記錄”已按上述規定載明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稱等內容,故被申請人對該投訴內容的回復內容適用法律正確。
其次,關于申請人投訴花都區人民醫院醫師和護士簽名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問題:第一,因現花都人民醫院已實行電子病歷系統,根據《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第十條的規定,電子病歷操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進行身份認證,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醫護人員在病歷中的電子簽名亦應認定為有效簽名。第二,申請人投訴稱侯產記錄、胎心電子監護記錄單、醫囑單、產前護理記錄單、產后護理記錄單、危重癥監護記錄單僅有少數醫護人員簽名或者簽名的醫護人員與實際書寫病歷的醫護人員不一致,是因為因護理人員責任管理需要,在具體的醫療護理記錄中記錄執行護士名字,最后由上級護士簽名確認,不存在醫護人員簽名不一致的情形,該做法亦符合提高醫療效率的目的。第三,申請人投訴稱胎心電子監護記錄單、體溫單等沒有醫護人員簽名,是因為該記錄單本身并無設置醫護人員簽名的欄目或者并無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醫護人員簽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在(2021)粵0114民初9299號民事判決書中亦作出同樣認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脫某信訪事項的回復》(花衛信復字[2022]103號)法律適用正確。
另,申請人已就本醫案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21)粵0114民初92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現申請人因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號:(2022)粵01民終21806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0月20日開庭審理本案但未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脫某信訪事項的回復》(花衛信復字[2022]103號)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懇請貴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1日,申請人向廣東省衛健委提交了《關于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行為的投訴》,請求事項包括:1、對被投訴人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對被投訴人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為肖某某制作病歷的行為予以行政確認;3、對被投訴人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行為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2022年8月3日,被申請人收到廣東省衛健委轉來的上述材料后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進行調查核實。2022年9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脫某信訪事項的回復》(花衛信復字〔2022〕103號)(以下簡稱《回復》),主要內容為:“您反映您妻子肖某某于 2019年在花都區人民醫院住院分娩時不幸去世,該院醫務人員的搶救記錄和簽名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立案調查。經查,您妻子入院時病情為先天性心臟病:動脈導管未閉,肺動脈高壓,于2019 年8月15 日 14:10至14:46 行‘腰硬聯合麻下子官下段剖宮產術+盆腔粘連松解術’,病情評估屬于圍產期肺動脈高壓(重度)、心功能II級,均為急危重癥病情,按照規定將救治過程記錄為‘搶救記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醫療行業的規定和規范;關于病歷中醫師和護士簽名的問題,該院已實行電子病歷系統,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要求使用電子簽名,醫務人員的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病歷質控人員的手寫簽名同樣符合相關規定及醫療常規,未發現違規情況。此醫案已啟動司法程序,于2022年8月12日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建議您遵從司法鑒定的意見,如果您仍然質疑該院的病歷書寫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我局已導出您反映的病歷資料內容,您可以安排時間到我局信訪接待室現場查閱。”被申請人于2022年10月2日將上述《回復》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上述《回復》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2020年12月28日,申請人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民事訴訟,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關于對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行為的投訴》、省衛健委信訪辦理表(202203405)、《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關于脫某投訴信訪的回復》、《關于脫某信訪事項的回復》(花衛信復字〔2022〕103號)、(2021)粵0114民初9299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與被議行政行為之間需有利害關系,否則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本案中,申請人向廣東省衛健委舉報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在患者肖某某(申請人妻子)的“搶救記錄”中沒有“病情變化情況”以及“搶救時間及措施”等內容,且病歷中多處記錄沒有醫務人員簽名或簽名的醫務人員不是書寫病歷的醫務人員。《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是原衛生部為規范醫療機構書寫病歷的行為頒布的技術規范。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對醫療機構病歷書寫不符合上述規范的行為進行查處,其目的是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患者個人及其近親屬與該查處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系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事項調查的情況,該《回復》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依法應予駁回。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