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444號
何某某:
你不服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關于對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有異議的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2年12月16日在現場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你請求對涉案房屋(棟號HS-DH-XXXX)進行土地確權和等級評定,該兩個問題屬于房屋征拆補償行為中的其中一個環節,是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拆補償行為的前提,而對于房屋征拆補償行為的事項,你已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狀中也有“請求判決被告對原告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某某村XX號(棟號HS-DH-XXXX)的房屋進行安置補償280平方米回遷房”的訴訟請求,因此,你的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
本府認為:你請求對涉案房屋(棟號HS-DH-XXXX)進行土地確權和等級評定,已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之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