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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454號

    發布日期:2023-03-08 16:16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吳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司法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2〕花司不受字4號《不予受理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確認被申請人的行為違法,并對相關違法行為人員依法處理。

      申請人稱:

      “1、申請人的廣東信訪局2022-12-07反映的問題辦理時間:2022-12-08 由花都區信訪局至花都區司法局。根據國家信訪條例15天內告知是否受理,在2022年12月21日收到被申請人的通過順豐快遞同城花費原價20元實際支付了14元單號SFXXXX50689XXXX給我送達不予受理告知書,申請人非常感動。但是發現了根據郵政法第五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以及第七十二條‘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快遞業務,或者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作為花都司法局自己都不懂法還叫司法局?我查了一下花都區司法局職能:(一)承擔全面依法治區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區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二)承擔全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各鎮街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組織開展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職能。指導、監督區政府各部門、各鎮街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辦理向區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區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區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指導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街的法律顧問工作。(四)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職責;負責擬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監督依法治理、法治創建、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指導、監督調解工作;指導和監督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協助市司法局開展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監督、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五)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規劃和推進全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臺建設工作,統籌和布局城鄉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管理律師、村(社區)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六)指導、監督、管理、實施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七)指導、監督本系統負責的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八)負責規劃、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管理、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九)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十)職能轉變。1.加強區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審核和法制協調,推進律師從業行為監管方式創新,健全監管標準和信用等制度體系,加強事中事后監督和職業道德建設。2.統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夯實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電話熱線和實體平臺基礎,建成覆蓋全區、事項齊全、共融互通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促進法律服務資源向基層延伸、向生活困難群眾傾斜,打造覆蓋城鄉的‘半小時公共法律服務圈’,推動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發展。

      看起來我總結就是法治宣傳等,但是實際其他部門我不知道我不敢說,目前這個給我看到事實就是自己都是違反法律法規,郵政法寫的很清楚是不能使用郵政以外的公司郵寄公文,自己卻違反法律法規,你們最多也有內部整頓,最終害人害這個幫你送的人。我說個同類案件是番禺區稅務局也是如此通過順豐快遞郵寄答復意見書以及受理告知書,還是2次。最后據我知道的小道消息他們把那個寄的人辭退了,但是收件快遞員可慘了,公司要求如果處罰5w到10w下來要求該工作人員支付并辭退他。被申請人也是如此,也是害人害己,明顯就是瀆職,無視法律法規。我心都很疼為這個快遞員。綜上所訴,要求確認其違法事實并對瀆職問題依法處罰處理。”

      2023年2月2日,申請人查閱被申請人答復材料后補充如下內容:

      “1.被申請人行為無視中國郵政法是基礎法律以及法律地位,以及被申請人違反憲法第5條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如果按照被申請人在答復書解釋的話,答復內容完全搞笑的,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0)皖行申475號以及(2019)皖01行終159號行政判決書均充分證明被申請人使用行為是違法的,被申請人送達程序也是違法的。并在此項規定屬國家郵政部門對于郵政快遞行業的經營范圍的管理性規定,而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使順豐公司郵寄了國家機關公文,也不必然導致送達行為無效。郵政法是不是國家郵政部門制定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跟刑法等一樣的法律效力同等地位。因此被申請人的說法與事實不符,與法律不融。還說參照,申請人還參照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0)皖行申475號以及(2019)皖01行終159號行政判決書,證明被申請人的所謂的即使順豐公司郵寄了國家機關公文,也不必然導致送達行為無效。現在就必然導致都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發布的法律,高級法院都認可。

      2.被申請人的第二段解釋就是跟本案也沒有關系。

      3.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的訴求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無視我申請復議內容,申請人要求花都區人民政府確認被申請人侵害申請人的信息安全,具體行為違反郵政法,使用非郵政快遞運輸我的公文這個就是具體行為,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而且行政復議機關已作出受理,被申請人再說什么也無法狡辯。基于公民組織法無禁止即可為,我方在2023年2月2日基于民法典第5條到11條正式作出決定退回作為拒收回應。

      4.申請人復議請求作出補充以及增加:被申請人違反了法律法規,侵犯申請人的文件安全,要求復議機關確認該違法行為,并承擔申請人因被申請人違法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等相關利益費用,目前計算是30多由于需要補充答復書內容因此增加相關費用。

      5.被申請人作出郵寄我的公文就是具體行為,不使用合法的郵寄郵政公司郵寄就是違法的。法治原則,公民組織法無禁止即可為,政府機關法無允許不可為。

      真正合法的郵寄送達方式就是使用EMS特快專遞以及下屬的郵政其他產品。”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的訴求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2005〕行立他字第4號)第二條規定:“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訪工作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信訪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局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花都區信訪局轉來申請人的投訴材料,并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于2022年12月21日通過快遞的方式將我局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2〕花司不受字4號《不予受理告知書》送達申請人。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對我局的信訪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申請人既然選擇通過信訪途徑表達訴求,申請人對我局不予受理的行為不服,應請求信訪復查。

      另,申請人實際已經收到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書》,其合法權益未受到侵害,我局郵寄《不予受理告知書》的方式對其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申請人已經簽收了相關文書,該文書合法有效,我局的行為沒有影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我局作出涉案告知書僅是一種告知、答復行為,與申請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不會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任何實際影響,亦不會侵犯其合法權益。即使申請人認為我局使用快遞送達《不予受理告知書》的方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在沒有存在重大明顯違法且不影響申請人合法權利義務的情況下,不必然導致送達的法律文書無效,不影響申請人實際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申請人的訴求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以上事實有我局提供的《不予受理告知書》(〔2022〕花司不受字4號)、《送達回證》(〔2022〕花司不受字4號)、快遞訂單截圖、信訪系統截圖等物證照片,以及申請人提供的《不予受理告知書》(〔2022〕花司不受字4號)、快遞單等證據為證。

      二、我局作出涉案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和《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第十三條“對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正在或者已經適用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方式處理的事項,信訪人再次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區分下列情形作出相應處理:(一)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訴求的,各級機關、單位不再重復處理;”之規定,因申請人的涉案信訪訴求已被廣州市政府導入相應程序處理,我局對申請人的涉案信訪訴求做出不予受理告知。

      以上事實有我局提供的《提出行政復議監督答復通知書》(穗府行復〔2022〕2995號)等證據為證。

      三、我局送達涉案告知書符合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此項規定屬國家郵政部門對于郵政快遞行業的經營范圍的管理性規定,而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使順豐公司郵寄了國家機關公文,也不必然導致送達行為無效。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等關于文書送達的法律規定,申請人已于2022年12月21日18:44分簽收了文書,我局以郵寄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亦不存在其他重大明顯違法,這個送達是合法有效,符合法定程序,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送達申請人的文書是合法有效的,不影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局向申請人做出〔2022〕花司不受字4號《不予受理告知書》,并通過快遞送達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程序合法,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12月8日,申請人通過網上信訪的形式投訴花都區司法局行政復議辦公室行政不作為,被申請人于同日收到廣州市花都區信訪局轉來的投訴材料后,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花司不受字4號《不予受理告知書》(以下簡稱“涉案《不予受理告知書》”),并于2022年12月21日通過順豐同城快遞的方式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于當天收到涉案《不予受理告知書》后,認為申請人送達方式違法,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信訪系統截圖、〔2022〕花司不受字4號《不予受理告知書》、送達回證、快遞訂單詳情截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與被議行政行為之間需有利害關系,否則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本案中,申請人在復議申請書中未對涉案《不予受理告知書》的具體內容提出異議,僅認為被申請人采用順豐同城快遞的方式送達涉案《不予受理告知書》的行為違法。參照(2005)行立他字第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中關于“一、信訪工作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授權負責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其依據《信訪工作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信訪人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工作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或者不履行《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被申請人送達涉案《不予受理告知書》的行為,是其處理申請人網上信訪求決事項的其中一個環節,屬于信訪程序行為,送達環節依附于整個信訪處理行為,并非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并不增設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申請人實際上也已及時收到涉案《不予受理告知書》,其權利義務沒有受到實質影響。綜上,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依法應予駁回。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處理信訪事項的相關行為不服的,可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抄告:廣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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