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140號
黃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花公群〔2023〕64-1號《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你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反映相關部門將你列為穩控對象、重點關注對象,違法調查你個人的隱私信息等信訪事項,后于2023年3月28日向你作出花公群〔2023〕64-1號《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依法告知你“我分局已多次向你反映的信訪事項進行答復,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國家信訪局對《信訪工作條例》適用問題的解釋,你沒有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我分局對此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內容。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以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和(2005)行立他字第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中關于“一、信訪工作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授權負責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其依據《信訪工作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信訪人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工作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或者不履行《信訪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本案中,涉案《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其性質是被申請人依據《信訪工作條例》對你的信訪事項作出不予受理信訪答復的行為,對你不具有強制力,對你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
另外,你在涉案《行政復議申請書》提出的第二、三點復議請求,該訴求是你辭職申請的人事處理及引發的涉嫌行政行為違法、行政不作為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人事處理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綜上,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
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