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221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3126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被申請人處罰譚某某以及要求譚某某賠償申請人財產損失、醫療費用2700元。
申請人稱:
申請人是被對方故意傷害身體,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采取的自衛行為,譚某某必須要對她實施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負責任。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023年5月11日17時許,被申請人獅嶺派出所接報警人譚某某報稱其在花都區獅嶺鎮XX路交界處被一名女子毆打并撕扯衣服。被申請人于當日受案調查,查實申請人謝某某與報警人譚某某均為流動攤販,該二人于2023年5月11日下午17時30分左右在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XX路因擺攤占位問題產生糾紛,隨即引發肢體沖突。報警人用腳踢申請人、并用口咬了申請人的臉部和大腿;申請人用手扯報警人的頭發并將其按倒在地。經法醫司法鑒定,申請人、報警人傷情均為輕微傷。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一是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供述了其用手扯報警人的頭發并將其按倒在地;二是報警人在詢問筆錄中控告申請人將報警人按在地上并用手打報警人身體;三是經走訪,證人鄭某兵案發時在案發現場擺地攤,首先該證人陳述了案發時兩名女子因擺攤占位問題發生糾紛后該二人扭打在一起,其中一名女子將另一名女子按倒在地的案發經過。隨后該證人對兩名相互毆打的女子(報警人、申請人)進行了辨認;四是報警人的傷情鑒定報告。綜上,被申請人認為上述證據足以證實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的治安違法行為,遂于2023年5月12日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事實有被侵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正當,處罰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被申請人接到報警人報警電話后接警到場處置,經查明,申請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遂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后,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申請人簽收,上述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處罰適當。
三、關于對申請人申請復議的理由的回復
申請人雖辯解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但根據申請人、報警人的筆錄內容反映,案發時申請人和報警人因為擺攤引起的糾紛進而互丟對方攤檔的物品,隨后矛盾上升至相互毆打,過程中,申請人實施了扯報警人的頭發并將其按倒在地,相互扭打的行為。同時,證人的筆錄反映,案發時一名女子(報警人)踢了另一名女子(申請人)一腳,被踢女子(申請人)隨即沖向踢人女子(報警人)并毆打在一起。綜上,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對報警人實施的毆打行為不具有防衛意識,僅屬于發泄情緒的毆打他人違法行為,對申請人稱其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辯解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處罰適當,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11日17時39分許,報警人譚某某報稱其本人在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XX路與一名女子因擺攤位置發生爭執,被申請人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時到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經調查核實,申請人與譚某某均系流動攤販,雙方均曾在涉案路邊擺攤。案發當日,申請人先于譚某某駕駛三輪車來到涉案路邊擺攤售賣炒飯,后譚某某駕駛三輪車來到涉案路邊擺攤售賣檸檬茶時,二人因協商擺攤位置無果后發生爭執,互相將對方擺攤的物品扔在地上,繼而發生肢體沖突,雙方均有受傷。后經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申請人與譚某某二人所受損傷均符合鈍物作用形成,造成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二人損傷程度均屬輕微傷。據此,被申請人分別于2023年5月11日、5月12日向申請人和譚某某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3〕311442號、311443號《鑒定意見通知書》,依法告知上述二人以上鑒定結果,上述二人在限期內均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另查,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陳述其與譚某某因擺攤位置問題發生爭執,期間譚某某對其實施了抓頭發、捶打后背、口咬眉毛和右腿膝蓋內側的行為,并供述其對譚某某實施了扯衣服、扯頭發,把譚某某按倒在地并用手臂壓住譚某某的后背的行為;而譚某某則陳述申請人對其實施了扯爛衣服、抓住其頭發和壓住其脖子并將其按在地上打的行為,并供述其對申請人實施了踢腳、口咬臉部和腿部的行為。另有證人則陳述其目睹了申請人及譚某某二人發生爭執的過程,且清楚看見申請人與譚某某二人互相拉扯并扭打一起,期間譚某某踢了申請人的肚子一腳,申請人將譚某某按在地上。另經查看涉案路邊視頻監控,可以清楚看到申請人將停在其攤位前面的三輪車(即譚某某的攤檔)推向一邊,譚某某見狀欲移動申請人的三輪車時,申請人將譚某某車上物品扔在地上,后二人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肢體沖突的過程,但因監控安裝角度和距離問題,無法清晰看到涉案二人相互毆打的具體畫面。
據此,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謝某某與譚某某均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312646號、3126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謝某某和譚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對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3126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截圖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謝某某存在毆打他人,造成被侵害人譚某某輕微傷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另外,因申請人與譚某某二人互不相讓擺攤位置而引發沖突繼而相互毆打對方且雙方均造成輕微傷,申請人提出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的該項行政復議理由,并無相關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穗公花行罰決字〔2023〕31264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