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269號
申請人: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嚴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編號:〔2023〕6230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一、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2023〕6230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作出嚴某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申請人稱:
一、嚴某某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申請人與嚴某某2022年10月01日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此,嚴某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嚴某某在離職后受傷并不等同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嚴某某是在離職后受傷的,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二、被申請人認定嚴某某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在向嚴某某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根據嚴某某提供的《病歷內容》明確陳述,2022年10月01日放射科DR診斷:廣州市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診斷意見:1、右前臂周圍軟組織挫傷,右肘關節內上方軟組織內異物可疑,體外異物干擾待鑒別。2、左脛骨內側軟組織挫傷。3、右尺橈、右肱骨及右手諸骨未見明顯骨質異常。4、左脛腓骨全長未見明顯骨質異常。請結合臨床,必要時進一步檢查助診。
嚴某某2023年02月16日去佛山市中醫院的診斷“1.肱骨內髁骨折;2.右肱骨內上髁陳舊性撕脫性骨折;3.右肘異物殘留”是離職之后1個月去做的診斷,才出現骨折,這完全不符合常理。
綜上所述,嚴某某的受傷并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全是自己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嚴某某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嚴某某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2023年3月6日,第三人嚴某某向被申請人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陳述其于2021年3月4日入職申請人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上班,從事服務員兼收銀員工作。2022年10月1日上午9時,本人在二樓收拾碗筷后將碗筷放在專用的傳菜電梯時,電梯繩子突然斷裂導致本人掉落受傷。事故發生后,公司老板和同事將本人送至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初次診斷后傷情為:1.左小腿皮膚軟組織潛行撕脫傷;2.右肘皮膚挫裂傷并異物殘留;3.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因出院治療后傷情沒有好轉,本人于2023年2月26日至佛山市中醫院檢查,診斷為:1.肱骨內髁骨折;2.右肱骨內上髁陳舊性撕脫性骨折。
為證明工傷事實,第三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企業信用信息、身份證、情況說明、無工友證明說明書、工傷事故報告、勞動合同、微信支付憑證、微信聊天記錄(莫某某、吳某某、朱金鳳)、補償協議證明、考勤表、門診病歷檔案(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佛山市中醫院)、醫療費發票明細等材料。
2023年3月6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第三人的申請。
為查明工傷事實,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5日向申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提供有關此案的證據材料。但申請人在限期內并未向被申請人提交書面意見和材料。
2023年3月25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進行調查詢問,莫某某確認第三人為其員工,2022年10月1日當天員工需要上班,上班時間早班7點至16點,晚班16點至凌晨1點,從2023年開始上班才需要打卡。事發當日她沒聽到有員工受傷。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員工陳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其陳述基本與莫某某一致。
3月27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第三人陳述事發的詳細經過,并提出當時是老板和一個臨時工陪她去醫院,吳某某可以作證。
4月12日,被申請人再次對莫某某、員工曾某某進行調查詢問,莫某某陳述當天沒看到第三人,不清楚第三人的上班時間,需要問吳某某;曾某某的陳述也是當天沒聽到有人受傷,不清楚第三人是否有上班。
4月27、28日,被申請人分別再對第三人、吳某某進行調查詢問,第三人再次復述事發當天經過以及吳某某能作證的事實;吳某某卻陳述當天沒看到第三人有上班,也沒看到第三人受傷,否認第三人是工傷的事實。
4月28日,由于第三人提供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無法分清兩次病歷的傷情是本次事故造成還是既往傷情,被申請人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關聯性進行鑒定,并作出決定中止本案的認定程序,同時向第三人和申請人送達中止決定。
5月5日,被申請人與第三人一并到申請人的經營地點現場查看,并核實發生事故的電梯位置。
6月2日,關聯性鑒定結論出具,認定第三人兩次病歷的傷情存在關聯性后,被申請人作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并向雙方送達。
根據調查的情況,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為申請人的服務員兼收銀員,2022年10月1日9時左右,第三人在上班期間收拾碗筷放至傳菜電梯時,電梯突然發生故障下墜,造成第三人受傷。經兩次診斷第三人的傷情為:1.左小腿皮膚軟組織潛行撕脫傷;2.右肘皮膚挫裂傷并異物殘留;3.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4.肱骨內髁骨折。
2023年6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本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同日,被申請人將該決定送達給第三人和申請人。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適用法律正確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和被申請人調查的情況,2022年10月1日,申請人的員工需要上班。第三人主張當天上班時間為7點至16點,受傷的時間為9點左右。根據第三人提供的考勤表,申請人一直有對員工進行考勤管理的情況,并非自2023年才開始。雖然申請人及相關員工陳述事發當天第三人沒上班或沒看到第三人,但申請人卻并未能提供事發當日的真實考勤情況,也并未舉證證明第三人因何種原因沒有上班。對此,在申請人舉證不能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依法采納第三人當天早上有上班主張。
另外,根據第三人提供的聊天記錄、病歷以及相關支付記錄可以證實,第三人9點左右在申請人位于獅嶺鎮合成村的營業地址受傷后,被老板和同事送至就近的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治療(首診時間為當日10點),而莫某某、吳某某也在事發后立即和第三人及其父親進行溝通,莫某某也墊付了醫療費。隨后,莫某某與第三人的父親就賠償問題協調無果。雖然被申請人在向申請人及其員工進行調查詢問時,眾人均不確認第三人當天有上班及發生工傷的事實,但基于接受調查的人員與申請人均存在重大利害關系。在第三人的主張有充分合理解釋且有相關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依法采納第三人發生工傷的主張,而不予采納申請人及其員工的陳述。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你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第三人稱:
一、第三人認為陳某某、吳某某、曾某某筆錄證明做假。
(一)吳某某的筆錄存在以下問題:2022年10月1日8點左右,當時國慶節屬于高峰期,吳某某到了公司之后,沒多久就安排第三人到二樓去招呼從一樓上到二樓的客人,后來大概是早上8點半還是快早上9點左右二樓就開始忙起來了,后來經理吳某某就到二樓來幫忙,吳某某就在前臺收銀處給客人寫菜單下單,第三人就被安排到上菜口幫忙分菜和上菜給客人,所以經理吳某某不可能沒有注意到第三人,吳某某也清楚第三人當天有上班并且受了傷,也不可能沒有異常,吳某某做的筆錄上說是聽誰說到第三人受傷的事,根本沒有這回事。第三人在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的二樓因傳菜電梯繩子突然斷裂導致第三人摔落一樓受傷,吳某某知道第三人受傷的事也看到第三人受傷的傷口,吳某某知道第三人在哪里受的傷,后來第三人在病房就收到吳某某發給第三人的問候消息。第三人確認其本人就是在公司受傷且是在上班時間受傷,經理、老板和其他員工對此也是知道的。第三人有在2022年10月1日上班,辦案人員可以去查申請人當天的監控,當天前后的監控攝像頭都有拍到第三人,不存在當天沒上班,也沒有受傷的情況。
(二)陳某某的筆錄存在以下問題:陳某某在筆錄中提到沒有看到第三人,而第三人傷者本人從二樓受傷掉到一樓時,卻是陳某某通過對講機喊吳某某下來一樓并跟吳某某說第三人受傷了,所以陳某某是看到第三人上班的,不存在沒有看到第三人的情況。對此,可以通過2022年10月1日當天廚房外面監控攝像頭進行查看,員工吃飯的地方或者洗碗部和廚房中間的過道有兩個左右的監控攝像頭。
(三)曾某某的筆錄存在以下問題:曾某某在筆錄中提到其認識第三人,實際上曾某某與第三人二人根本就不認識對方,從第三人2021年3月4日上班到第三人受傷的時間2022年10月1日,曾某某還沒有在申請人處上班,曾某某是之后才來上班的,第三人沒受傷前且還在申請人處上班期間,曾某某不在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上班,所以曾某某不可能認識第三人。曾某某與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合同期限為2022年9月1日開始在公司工作并上班,實際上并非如此。2022年9月1日,曾某某并沒有在申請人處上班,所以,2022年10月1日,曾某某沒有在申請人處上班,也沒有入職,是后來才來公司上班的。第三人在申請人處上班時,并沒有曾某某這個人,也不清楚曾某某是什么時候入職的。在2022年,申請人處沒有這個人,曾某某根本不知道第三人是誰,曾某某是在做假證。
以上陳某某、吳某某和曾某某三人的筆錄和證明都是假的,無法證明他們陳述的真實性,希望有關部門能盡快調查具體情況和事實,調查清楚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當天的監控攝像頭及當天由醫院派出的從申請人處接第三人到獅嶺第二人民醫院的120救護車出車記錄。
二、2022年10月1日第三人受傷的詳細情況
2022年10月1日,第三人正常上班時間是早上07:00-下午16:00。當天早上07:00,第三人就到工作地點了,不久,吳某某經理將第三人分配到二樓前臺,負責收銀及服務員工作。8點左右,有臨時工過來幫忙。大概08:30左右,吳某某經理又將第三人分配到二樓上菜口幫忙傳菜,之后有臨時工阿姨過來幫忙分菜,第三人按照菜名單把菜放到了一起。過段時間,等客人吃完飯菜和早點點心后,臨時工就去包間收拾碗筷,把碗筷整理到餐具框后放到推車上然后推到二樓電梯口。第三人看到太多碗筷在旁邊推車上堆著,就把在一樓的碗筷通過電梯傳上來,傳上來之后,第三人就把二樓的碗筷放到電梯上面,再通過電梯下放到一樓,傳菜電梯與運送碗筷的電梯是兩個獨立分開的電梯,當第三人放第三個碗筷框的時候,電梯突然繩斷了,導致第三人跟著二樓放碗筷的電梯槽一起摔落到一樓電梯槽,造成第三人右手肘關節(肱骨處中間)出血破了3個洞、左小腿處皮膚破損(有一道很大的疤)并且出了血。隨后,同事看到第三人受傷后,把第三人從受傷地方抱到外面員工吃飯的凳子上坐著等救護車過來。然后,廚房的點心主管用對講機呼叫吳某某下來說第三人受傷了,后面吳某某從二樓下到一樓外面吃飯的地方,吳某某看到第三人受傷的傷口就用吳某某本人的手機撥打了120急救中心的電話讓120過來工作的地方,其后,吳某某又撥打了老板莫某某電話讓莫某某過來工作的地方,說第三人受傷了。莫某某過來后就對第三人傷口處的手和腿拍了照,醫護人員到了后就對第三人的傷口進行了包扎,包扎之后,同事抱第三人到擔架床上,后面醫護人員就問誰一起去醫院,隨后老板莫某某說其和一個臨時工阿姨一起陪同第三人去醫院。到了醫院后,醫藥費就由老板莫某某用信用卡支付給繳費處,醫藥費用全由老板莫某某即公司支出。
三、第三人對涉案相關情況的回應
(一)第三人認為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老板跟員工存在做假證、筆錄作假的情況。申請人處的打卡機一直都有,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開業到現在都是有打卡機給員工打卡的,從第三人入職(2021年3月4日)到受傷(2022年10月1號)期間都是有打卡機的,上班時間、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都是有打卡的,否則都會問當天未打卡的員工未打卡的原因,第三人曾向被申請人提供過打卡記錄的圖片。
(二)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及同事們上班前有讓包括第三人在內的員工交過身份證復印件,老板莫某某跟吳某某經理說交了之后就會購買社保,但交了身份證復印件之后都未曾購買社保,之后更沒有詢問或者告知所有員工會按照個人意愿去購買社保。
(三)2022年10月1日當天上午,第三人受傷時,莫某某未在公司,是后面吳某某經理打電話給莫某某,莫某某才過來公司的。吳某某經理跟莫某某說第三人從二樓掉到一樓受傷出血,手腳皮膚被刮破。過了幾分鐘,莫某某才過來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到了公司后,莫某某對著第三人的傷口拍了幾張照片。120救護車到了后,給第三人的傷口進行了包扎。隨車的醫護人員現場詢問誰跟第三人一起去獅嶺第二人民醫院,之后,老板莫某某和一個臨時工阿姨一起跟第三人坐120救護車去了醫院,并在車上通知了第三人(傷者本人)的家屬過去醫院。到醫院后,進行了一些表面的檢查,之后醫生通知要交一些費用,老板莫某某就到交費處去交醫藥費用,莫某某在交費處使用信用卡辦理,第三人有提供相關的微信截圖和繳費憑證予以證明。莫某某知道第三人在2022年10月1日當天受了傷并且是隨第三人去醫院的,現在,莫某某卻不承認第三人是2022年10月1日在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工作地受傷,也不承認第三人當天有上班。如果第三人不是在公司受傷,莫某某作為老板不會為第三人出醫藥費,更何況第三人是在公司工作地受傷的,莫某某才會出醫藥費給第三人辦理檢查和住院。
(四)莫某某當時未在現場,是后面打電話給莫某某,莫某某才過來公司即到受傷現場的,吳某某經理在2022年10月1日當天打電話跟莫某某說過第三人受傷的事。
(五)老板莫某某知道第三人在2022年10月1日當天有上班,員工們都是有排班表的(第三人有提供2022年8月份的排班表)。2022年10月1日當天上班的員工都是根據安排上班的,并不存在老板莫某某不知道員工上班時間的情況。
(六)第三人受傷住院及出醫院后的這段期間,第三人的爸爸都有在跟莫某某溝通要如何處理此事。第三人出院后,受傷的手和腳都還沒好,期間,第三人的爸爸跟莫某某約了幾次想要溝通如何處理第三人受傷的事,并溝通受傷之后恢復的情況。2022年11月20日,莫某某把第三人和第三人的爸爸約到上班地方的辦公室商量如何處理此事,第三人和第三人的爸爸到了之后,莫某某查看之前醫院出具的病歷和診斷報告等材料,經商量,得出的情況是后續第三人接著去醫院檢查,等受傷的傷口慢慢恢復,莫某某這邊會繼續支出檢查的費用,等第三人差不多好了再繼續商量怎么賠償的問題。
(七)第三人受傷出院后,第三人也有抽時間去醫院檢查受傷的手腳,查看恢復得如何,有沒有變得更好一些。
(八)《補償協議證明》是莫某某讓第三人過去工作地方的辦公室簽后續補償工資的工資條,第三人才簽名的。莫某某與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莫某某說第三人簽了就可以領到補償的工資,之后讓第三人到工作地方的辦公室簽這份證明。在未發工資時,第三人都是詢問莫某某什么時間發工資給第三人,莫某某說簽了《補償協議證明》就會發工資給第三人,后續補償工資是通過微信轉賬發的,補償費用減少了一些。第三人在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上班的工資是3800元加全勤獎100元即3900元,而2022年10月和11月莫某某補償工資是各少了500塊,12月的工資是3800元。莫某某剛開始是想給第三人補基本工資2300元加另外兩天的工資共計2554元,第三人的爸爸跟莫某某溝通要按照正常工資3800元支付,而不是才補2554元。之后,莫某某重新修改協議,提到2022年10月和11月莫某某支付給第三人各3300元,2022年12月則支付3800元給第三人,第三人對此是同意的。
(九)第三人受傷的傷口處還處于沒有完全恢復正常的狀態,2023年1月,莫某某給第三人發信息讓第三人回去上班,第三人沒有回答莫某某,后面莫某某就讓吳某某經理問第三人是否要回來上班,第三人跟吳某某經理說第三人不會回去上班。之后,吳某某經理也跟莫某某老板說第三人不回去上班了,莫某某說第三人不回來上班就到公司簽一下離職手續,第三人就過去簽了離職手續。但是,簽離職手續前的工資,莫某某仍未支付給第三人,第三人是在2023年1月14日簽離職證明的,而1月1日到1月14日期間的工資莫某某仍未發放給第三人,后面第三人的媽媽微信問莫某某什么時候將這14天的工資支付給第三人,莫某某說會微信支付給第三人,但是莫某某并沒有支付,再次問莫某某什么時候支付,莫某某就不再理會第三人及其家人,也不說什么時候支付工資。
(十)莫某某在筆錄中提到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在2023年才使用打卡機,但其實公司從2020年8月17日開業到現在都是有打卡機的,莫某某是2022年3月才接手這家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之前是別的老板經營這家公司,莫某某接手之前也是有打卡機的,即是一直都有打卡機,并不是2023年才有的。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6日,第三人嚴某某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述稱其于2021年3月4日入職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從事服務員兼收銀員工作。2022年10月1日上午9時,其在二樓收拾碗筷工作將碗筷放在專用的傳菜電梯時,電梯繩子突然斷裂導致其掉落受傷。事故發生之后,老板和同事將其送至廣州市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1.左小腿皮膚軟組織潛行撕脫傷;2.右肘皮膚挫裂傷并異物殘留;3.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因出院治療后傷情不見好轉,因此其于2023年2月16日至佛山市中醫院檢查,診斷為:1.肱骨內髁骨折;2.右肱骨內上髁陳舊性撕脫性骨折。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地址確認書、企業信用信息、身份證復印件、情況說明、無工友證明說明書、工傷事故報告、勞動合同、微信支付憑證、微信聊天記錄、補償協議證明、考勤表、門診病歷檔案、醫療費發票明細等證明材料。
2023年3月6日,申請人受理了該工傷認定申請。
2023年3月2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花人社工傷舉[2023]00257號《舉證通知書》,要求其于2023年4月1日前向被申請人提供有關嚴某某案件的證據材料,并于當日送達給申請人。在上述限期內,申請人未向被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
2023年3月25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進行調查詢問,莫某某稱其是申請人的法人同時也是財務,其上班時間沒有固定,但其每天都會回去公司;其認識嚴某某,嚴某某在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工作,職位是收銀員,工作地點是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合成村團結南路12號1樓-16,嚴某某的工作時間分為兩班,早班是早上07:00-下午16:00,晚班是下午16:00-次日凌晨01:00;公司現在有打卡考勤,之前沒有,從2023年開始公司都是通過指紋打卡機考勤,工資是通過銀行卡轉賬方式發放,購買社保是按照每個員工的個人意愿,有些員工要求買社保的,公司就為員工購買,否則自動放棄;2022年10月1日當天其早上9點左右回到公司,然后回到辦公室處理財務事宜,沒有聽說有員工受傷,當時其在現場,如果確實是有員工受傷,主管會過來跟其報告。
2023年3月25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點心主管陳某某進行調查詢問,陳某某稱其在申請人處上班,上班時間是早上08:00-下午16:00;其認識嚴某某,嚴某某在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是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合成村團結南路12號1樓-16,嚴某某的工作時間其不知悉;公司有打卡考勤,通過指紋打卡機考勤,工資是通過銀行卡轉賬方式發放,購買社保是員工自愿行為;2022年10月1日當天其早上8:00就回到公司上班,下午16:00下班,中途沒有聽說有員工受傷,當天其沒有留意嚴某某是否有上班,因為其一直在后廚工作。
2023年3月27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第三人稱其在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上班,職位是收銀兼服務員,其上班時間是早上07:00-下午16:00;公司有打卡考勤,通過指紋識別考勤,工資是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以及現金發放,沒有購買社保;2022年10月1日當天其是早上07:00上班,吳某某經理叫其去二樓的前臺值班,早上大概9:00左右,其被安排到上菜口收拾碗筷和上菜,然后其把餐具框放到碗筷梯內,當其放到第三個框的時候,發生電梯故障導致其受傷,有個臨時工同事及老板陪同其去醫院進行治療,吳某某經理可以為其作證。
2023年4月1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莫某某進行調查詢問,莫某某稱2022年10月1日當天其早上9點左右回到公司,然后其回到二樓辦公室處理財務事宜,其是下午14:00左右離開公司,期間沒有聽說有員工受傷,當時其在現場,如果有員工受傷,主管會過來跟其報告;公司有兩班時間,早班是早上07:00-16:00,晚班是下午16:00-次日凌晨1:00,當天其不知道嚴某某的排班時間,當天其回到公司時也沒有看到嚴某某,公司員工的上班時間是由吳某某部長安排的,正常情況下是每15天調整一次排班時間;吳某某是部長,吳某某是負責管理整個樓面,同時安排員工排班。
2023年4月1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服務員曾某某進行調查詢問,曾某某稱其認識嚴某某,嚴某某在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是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合成村團結南路12號1樓-16,嚴某某的工作時間其不知悉,因為嚴某某是收銀員,其是服務員;公司有打卡考勤,通過指紋打卡機考勤,工資是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發放,購買社保是員工自愿行為,其自愿不購買社保;其認識吳某某,吳某某是其部長,當天其是正常上班,因為其工作是固定的,只是負責樓面的服務工作,包括帶客人就座及處理斟茶倒水服務,不需要部長每天安排,當天其也沒有看到吳某某;2022年10月1日當天其早上7:00就回到公司上班,下午16:00下班,因為其是服務員,所以其的工作區域是樓面包括一樓及二樓,工作期間沒有聽說有任何員工受傷,當天其也沒有留意嚴某某是否有上班。
2023年4月13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第三人稱2022年10月1日其正常上班時間是早上07:00-下午16:00,當天其早上07:00到了工作地點,被經理吳某某分配到二樓前臺負責收銀及服務員工作,早上大概08:30左右其到二樓上菜口幫忙傳菜,收拾客人走后的碗筷,把碗筷整理到餐具框后放到二樓電梯口,再通過電梯下放到一樓,傳菜電梯與運送碗筷的電梯是兩個獨立分開的電梯,當其放第三個碗筷框的時候,電梯繩斷了,導致其從二樓電梯槽摔落到一樓電梯槽,造成傷害,隨后由一個臨時工和老板娘陪同其去醫院,醫藥費用全部由公司支付;吳某某是該公司的經理,吳某某現在已經離職,而且回了老家休養身體,所以不能為其作證。
2023年4月13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樓面經理吳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吳某某稱其在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上班,其職位是樓面經理;公司有打卡考勤,通過指紋識別打卡,工資是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發放,其自愿放棄購買社保,公司上班時間是早上08:00-14:00,下午18:00-21:00,其與公司有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10月1日早上8:00,其到公司樓面,然后安排工作,當天早上其沒有留意嚴某某是否有上班,也不清嚴某某受傷,當天其正常工作,沒發現有任何異常。
2023年4月27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第三人稱其在廣州市某某某餐飲有限公司上班,職位是收銀兼服務員,其上班時間是早上07:00-下午16:00;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里面有提到其朋友的男朋友知道其受傷的事情,但是其沒有其朋友的男朋友的電話,聯系不上;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里面有提到其朋友知道其受傷的事情的,但是其朋友在上班,每天都很忙沒空的,其發信息其朋友都沒怎么回,而且其朋友不知道其受傷的事情,所以不可以給其作證;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里面有提到吳某某知道其受傷的事情,但是吳某某沒在這邊,其問了吳某某,吳某某總是說沒空,吳某某不愿意給其作證。
2023年4月28日,被申請人對吳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吳某某稱2022年10月1日早上8:00其到公司樓面,然后安排工作,當天其沒有看到嚴某某上班,也不清楚嚴某某受傷,當天其正常工作,沒發現有任何異常;嚴某某提交的聊天記錄里面顯示其知道嚴某某受傷,其是聽說嚴某某受傷,時隔太久聽誰說不記得了,具體嚴某某是什么時候在哪里受傷其是不清楚的,其只是隨口關心一下;嚴某某肯定不是上班時間上班地點受傷的,因為如果是上班時間上班地點其及同事們肯定是知道的,而且嚴某某所說的受傷當天,即2022年10月1日那天嚴某某根本就沒有上班,所以不存在是上班時間上班地點受傷的,這些公司都是知道的。
2023年4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花人社工中止:2303061535753460《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并于5月10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郵件于次日被簽收;于5月10日向第三人郵寄送達,郵件于5月13日被簽收。
2023年5月30日,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廣司警司鑒中心〔2023〕臨鑒意字第19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涉案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委托方提供的鑒定資料與委托事項存在必然聯系,符合并能滿足其鑒定要求。(二)在排除其他外傷史的情況下,被鑒定人嚴某某于2022年10月1日工作時隨著故障電梯從二樓墜落到一樓受傷與其“1.肱骨內髁骨折;2.右肱骨內上髁陳舊性撕脫性骨折;3.右肘異物殘留”的診斷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起完全作用,即二者之間有關聯。
2023年6月2日,被申請人作出穗花人社工恢復〔2023〕004號《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并于6月5日向第三人直接送達;于6月12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郵件于次日被簽收。
2023年6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編號:〔2023〕6230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決定書”),并于6月15日向第三人直接送達涉案鑒定意見書及涉案決定書;于6月15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郵件于6月17日被簽收。申請人對涉案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企業信用信息、身份證、情況說明、無工友證明說明書、工傷事故報告、勞動合同、微信支付憑證、微信聊天記錄(莫某某、吳某某、朱金鳳)、補償協議證明、考勤表、門診病歷檔案(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佛山市中醫院)、醫療費發票明細、《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送達回證、調查筆錄8份、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現場圖片3張、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ems快遞單和返單、短信通知截圖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第三人為申請人的服務員兼收銀員,2022年10月1日,申請人的員工需要上班,第三人主張其當天的上班時間為7點至16點。當天9時左右,第三人在上班期間收拾碗筷并將碗筷放至傳菜的二樓電梯時,因電梯突然發生故障導致第三人連同碗筷從二樓下墜至一樓受傷,符合上述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主張2022年10月1日其與第三人之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且第三人并非在工作時間受傷,但申請人未能提供離職證明、真實考勤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其已于2022年10月1日前與第三人解除勞動關系且第三人的情況不屬于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在案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病歷檔案等證據,可以采納第三人主張的其是于2022年10月1日在申請人處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工作事務導致受傷的事實,被申請人據此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編號:〔2023〕6230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6日收到第三人申請的涉案工傷申請,于3月6日予以受理,后于4月28日中止審理,于6月2日恢復審理,并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涉案編號為〔2023〕6230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已超出上述規定的處理期限6天,屬程序瑕疵,鑒于該瑕疵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本府予以指正。
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編號:〔2023〕6230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抄告: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