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343號
申請人:廣州市某某箱包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謝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編號:〔2022〕37541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編號:〔2022〕37541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
自申請人臨時工邱某某于去年2022年7月20日離世至今,相關的責任問題確實存在爭議,其丈夫謝某某也一直奔波忙碌著想要申請人賠付一定的賠償金。一直以來都是第三人單方面的說辭,現申請人反映一些真實情況以便明晰具體情況后再定奪結果。情況如下:
1、邱某某其丈夫謝某某所說的出事時間及離廠時間存在差異,這點依據于出事第二天(7月20日),申請人從邱某某車間同事以及夜飯阿姨處了解得知,邱某某在申請人工廠上班期間,初期時有私自外出情況。申請人為小型加工作坊,上下班較自由,且工廠為計件制度。并且,邱某某沒有跟工廠管理及申請人請假報備。申請人從工廠同事處了解到,邱某某是去醫院拿藥。當天邱某某是在16:00-17:20私自離開工廠的,大概時間應該是16:30左右。工廠吃飯時間為17:00-17:20,工廠同事反映,邱某某當天并沒有在工廠吃晚飯,所以離廠時間可以確定為上述時間,申請人提供車間同事和工廠煮飯阿姨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
2、申請人事后了解到,邱某某自身身體有一些基礎疾病。來此工廠上班之前,有好幾年的時間一直在治療,未完全康復,未曾工作,患有甲亢病,長期處于家暴狀態,精神及身體上都受很大影響。邱某某在申請人工廠上班時期,有吃藥靠藥物治療。申請人提供的USB錄音可以證明,一份是邱某某姑姑口訴,一份是邱某某弟弟口訴。
3、此事故跟外界也有很大的影響,當時正值夏季高溫天氣,當天室外溫度有38攝氏度左右,邱某某因較少甚至無人關心及經濟條件不理想的情況下,出行用的是一輛破舊不堪的腳踩自行車。邱某某當天自行離廠拿藥的時候,踩自行車往返,在當天室外高溫下出行,一般人都受不了,更何況邱某某自身體質差,又有基礎病,就更容易引起暈倒的事了。申請人根據《處警經過》了解到,邱某某暈倒時間應該是19:30左右,當時其體溫過高,有中暑現象,并且未曾送往醫院搶救,導致令人悲痛的事故發生。具體邱某某從公司離開至事發2個多小時的時間,她本人去了哪里,干了什么申請人不得而知,只知道當時室外溫度過高,不宜長時間待在室外。一個體弱多病的人踩著非常難踩的自行車在外面,很容易發生意想不到的意外。如當時是在工廠出現暈倒,那么工廠肯定會第一時間送去醫院救治,并且工廠內部溫度適中,有若干風扇降溫及通風良好。正常上班時間在工廠是不會出現令人痛心的事的。由于邱某某是私自離開工廠,離工廠2公里外的地方被發現的,申請人對廣州勞動人事仲裁的結果不服,對謝某某、謝某訴求的高額賠償金不服。煩請相關部門知悉明了。
4、說到職業病,申請人之前有了解過,當一個人長期在一種環境,且一成不變N多年后可能會產生所謂的職業病,幾率極低。申請人與很多朋友及同事從事此行業20年來,沒有出現過做此行業得職業病的,畢竟手表袋行業屬于輕工業,輕工業沒有什么大的傷害。在工廠除了針車,其余基本都是手工作業。但邱某某在工廠做計時工期間,也就一個月時間(6月6日一7月19日事發當時,共44天)就得了職業病,申請人深感困惑,特別是第三方機構診斷的職業性中暑,讓申請人極其不服,第三方未了解事情前因后果。申請人工廠廣納賢才,工廠采取計件制度,多做多得,從未要求加班加點到深夜,上班時間有事請假會批準,未曾想邱某某的身體比申請人想像中的還要差。如果當初知道邱某某的身體狀況,申請人是不會招邱某某進廠工作上班的。
最后,申請人對此事的態度并非推卸責任,只是希望事情能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解決。當時,司法所也有給工廠做工作,有正常去調解,雖說疫情這幾年工作也不好找,但是考慮到死者為大,工廠出于人道主義的心態也應承擔一些,給其家屬慰問及經濟上一些補償。當時邱某某娘家親屬都同意調解,但其丈夫謝某某卻想趁機要大額賠償金,調解后的幾天就帶社會人員來工廠鬧,要求私了,申請人沒同意,才有了后面的申訴。申請人只希望各部門安排專人來工廠詳細調查事情的真實情況及前因后果,再合情合理地做出解決方案。申請人也將會為此事維權到底!
申請人提供后附備注、附件是工廠所提供的一些證據材料及錄音證明, 供各部門參考!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工傷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
第三人謝某某于2022年11月3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邱某某為申請人的質檢人員,邱某某于2022年7月19日18時-19時左右離開公司的工作崗位,19時30分左右被發現暈倒在獅嶺鎮前進幼兒園斜對面,2022年7月20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熱射病。2022年10月10日經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職業性中暑(熱射病),12月13日廣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維持原職業病診斷結論,2023年5月31日廣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維持首次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為證明工傷事實,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謝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謝某某與邱某某的結婚證、謝某某與邱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律所所函、律師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情況說明、處警經過、《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交接表》、《廣州市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交接登記表》、《廣州市花都區120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受理臺呼車受理單》、《廣州市花都區120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受理臺調度救治傷病員情況》、事故記錄、勞動關系及工資收入證明、證明、病歷診斷檔案、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門診病歷等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為查明工傷事實,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申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和意見。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情況說明、職業病診斷鑒定受理通知書、補充申訴材料、錄音、工廠車間圖片。
鑒于申請人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作出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粵職診【2022】473號)的診斷結論有異議,并已向廣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首次鑒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工傷認定程序,于2022年11月21日送達第三人,2022年11月23日送達申請人。
2023年6月8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程序恢復申請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9日作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通知第三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并于當日向第三人和申請人送達。被申請人還于2023年6月9日向申請人作出并送達《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和意見。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職業病再鑒定提交材料簽收單、申訴材料、身份證復印件、錄音。
根據以上情況,被申請人查明,邱某某為申請人的質檢人員,2022年7月19日18時-19時左右離開公司的工作崗位,19時30分左右被發現暈倒在獅嶺鎮前進幼兒園斜對面,2022年7月20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熱射病。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本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6月20日送達給申請人和第三人。
二、被申請人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患職業病的”。根據以上規定,被申請人認為,邱某某因患職業病而導致死亡,其情形符合上述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2022]37541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第三人稱: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編號:〔2022〕37541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廣州市某某箱包制品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3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述稱其妻子邱某某于2022年7月19日18時許19時左右離開工作單位位于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前進村溫屋一巷12號四樓的工作地點,之后騎自行車在距上述地約200米處(獅嶺鎮前進幼兒園斜對面,也就是廣州市富興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正對面的許廣高速高架橋底)昏倒在地,當天19時30分許,經路人報120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和110報警處理,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22年7月20日死亡,死亡原因為熱射病。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謝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謝某某與邱某某的結婚證、謝某某與邱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律所所函、律師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情況說明、處警經過、《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交接表》、《廣州市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交接登記表》、《廣州市花都區120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受理臺呼車受理單》、《廣州市花都區120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受理臺調度救治傷病員情況》、事故記錄、勞動關系及工資收入證明、證明、病歷診斷檔案、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門診病歷等證明材料。
2022年11月3日,被申請人受理了該工傷認定申請。
2022年11月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花人社工傷舉[2022]613號《舉證通知書》,要求其于2022年11月14日前向被申請人提供有關邱某某案件的證據材料,并于當日送達給申請人。在上述限期內,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情況說明、職業病診斷鑒定受理通知書、補充申訴材料、錄音、工廠車間圖片等證明材料。
2022年11月16日,因申請人對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作出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粵職診【2022】473號)的診斷結論有異議,并已向廣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首次鑒定,被申請人作出花人社中止編號:027《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并于11月21日向第三人直接送達,于11月23日向申請人直接送達。
2023年6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穗花人社工恢復〔2023〕013號《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并于當日向申請人、第三人直接送達。
2023年6月9日,被申請人再次向申請人作出花人社工傷舉[2022]613號《舉證通知書》,要求其于2023年6月15日前向被申請人提供有關邱某某案件的證據材料,并于當日送達給申請人。在上述限期內,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廣東省職業病鑒定辦公室之職業病再鑒定提交材料簽收單、申訴材料、身份證復印件、錄音等證明材料。
2023年6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編號:〔2022〕37541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決定書”),并于6月20日向申請人、第三人直接送達。申請人對涉案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2022年10月10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作出粵職診〔2022〕473號《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顯示:診斷結論為職業性中暑(熱射?。辉\斷依據為1.發病前有明確的高溫作業的職業史。2.因“發現神志不清1小時”于2022年7月19日22:31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醫院救治。查體示:體溫>42°C,血壓82/41mmHg,SPO296%,昏迷狀。診斷為:熱射??;處理意見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2022年12月13日,廣州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穗衛職鑒〔2022〕111號《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該鑒定書顯示:鑒定依據為現有資料顯示邱某某發病前有高溫作業的職業史,其熱射病臨床診斷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性中暑的診斷》(GBZ41-2019),本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認為,應維持原職業病診斷結論;鑒定結論為職業性中暑(熱射?。?。2023年5月31日,廣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粵)衛職鑒〔2023〕24號《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該鑒定書顯示:鑒定依據為現有資料顯示邱某某發病前有高溫環境作業的職業史,2022年7月19日熱射病臨床診斷明確(查體示:體溫>42°C,血壓82/41mmHg,SPO296%,昏迷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性中暑的診斷》(GBZ 41-2019),本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同意維持首次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為職業性中暑(熱射?。?。
以上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謝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謝某某與邱某某的結婚證、謝某某與邱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律所所函、律師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情況說明、處警經過、《公安機關護送流浪乞討人員交接表》、《廣州市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交接登記表》、《廣州市花都區120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受理臺呼車受理單》、《廣州市花都區120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受理臺調度救治傷病員情況》、事故記錄、勞動關系及工資收入證明、證明、病歷診斷檔案、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門診病歷、廣州市某某箱包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書、丁樂章身份證復印件、情況說明、職業病診斷鑒定受理通知書、補充申訴材料2份、工廠車間圖片、錄音、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厲強身份證復印件、工傷認定程序恢復申請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廣東省職業病鑒定辦公室之職業病再鑒定提交材料簽收單、申訴材料、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敝幎?,本案中,廣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粵)衛職鑒〔2023〕24號《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該鑒定書為最終鑒定,鑒定結論為職業性中暑(熱射病)。而申請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推翻廣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認定第三人的情況為職業性中暑(熱射病)的最終鑒定結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申請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四)患職業病的;”之規定,作出涉案編號:〔2022〕37541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薄ⅰ豆kU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敝幎?,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第三人申請的涉案工傷申請,于11月3日予以受理,后于11月16日中止審理,于2023年6月9日恢復審理,并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涉案編號為〔2022〕37541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程序合法。
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的編號:〔2022〕37541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告: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