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644號
申請人:史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廣州市花都區新華某某某盲人按摩店。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編號:〔2023〕23302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撤銷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編號:〔2023〕23302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對張某某的死亡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申請人稱:
一、張某某的工作情況、突發疾病后的治療情況。
2023年3月3日,張某某入職廣州市花都區新華某某某盲人按摩店,任職按摩師,沒有簽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保。
2023年3月8日晚19時左右,張某某在廣州市花都區新華某某某盲人按摩店后面宿舍休息的時候被店員工發現倒在沙發上呼之不應,隨后店員工呼叫了120把張某某送醫院搶救。
2023年3月8日晚19時36分,張某某被送往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急診內科就診。急診診斷:昏迷;急性腦血管病;嘔血;高血壓2級。
2023年3月8日晚19時42分,介入腦病科一區醫生會診,考慮目前腦梗死可能性大,但消化道出血,有溶栓禁忌癥。與張某某配偶電話溝通,其授權張某某工友簽字行頭頸部CTA。
2023年3月8日晚20時40分,送CT室行頭部CTA檢查。
2023年3月8日晚22時28分,介入醫生會診與張某某配偶電話溝通,其同意介入手術,擬收腦病一區住院治療。
2023年3月8日晚22時42分,張某某突發全身抽搐,予以靜推藥物鎮靜。
2023年3月8日晚22時55分,送介入室進一步治療。
2023年3月8日晚23時03分,收腦病科一區入院治療。
2023年3月8日晚23時00分,在介入室行腦血管造影+經皮顱內動脈取栓術+顱內血管經皮血管成形術。
2023年3月9日凌展00時45分,手術結束。術后診斷:1、大腦動脈栓塞引起的腦梗死;2、基底動脈栓塞腦梗死;3、雙側 椎動脈閉塞和狹窄;4、右側 大腦中動脈狹窄;5、雙側 頸內動脈狹窄;6、上消化道出血;7、肺部感染。
2023年3月9日凌晨01時00分,重癥護理記錄:現術畢安返病房,見其呈藥物鎮靜狀態,呼之無反應,疼痛刺激有回避反應,雙側瞳孔等大等圓。直徑約1.0mm,對光反射消失,四肢未見自主活動等。
2023年3月9日凌晨02時00分,重癥護理記錄:突發呼吸驟停,口唇及四肢末梢紫紺,四肢冰冷,疼痛刺激無反應,見其雙側瞳孔等大等圓,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消失……立即行經口氣管插管術,過程順利,接呼吸機控制呼吸等。
2023年3月9日凌晨02時20分,重癥護理記錄:突發心跳驟停,大動脈搏動消失,雙側瞳孔散大固定,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遲鈍,予立即胸外心臟按壓,持續呼吸機控制呼吸。
2023年3月9日凌晨03時00分,恢復自主心跳……呼之無反應,對疼痛刺激無反應,雙側瞳孔等大等圓,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消失等。
2023年3月9日凌晨上午08時00分,呼之不應,疼痛刺激無反應,雙側瞳孔散大固定,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消失,停留經口氣管導管固定通暢,接呼吸機控制呼吸等。
2023年3月9日下午16時30分,呼之不應,疼痛刺激無反應,雙側瞳孔散大固定,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消失,雙足紫紺,四肢冰冷,軀干發熱等。
2023年3月10日凌晨00時00分,呼之不應,疼痛刺激無反應,雙足紫紺,四肢膚溫正常,雙側瞳孔散大固定,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消失等。
2023年3月10日上午08時00分,呼之不應,疼痛刺激無反應,雙側瞳孔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消失,雙足紫紺,經口氣管導管固定通暢,持續呼吸機控制呼吸等。
2023年3月10日上午08時30分,突發心跳驟停,觸及頸動脈無搏動,口唇及四肢末梢重度紫結,四肢冰冷,雙側瞳孔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消失等。
2023年3月10日上午08時40分,恢復自主心跳,雙側瞳孔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消失等。
2023年3月10日下午16時10分,呼之不應,疼痛刺激無反應,雙側瞳孔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消失,經口氣管導管固定通暢,持續呼吸機控制呼吸等。
2023年3月10日晚20時41分,突發心臟驟停,雙側瞳孔散大固定等。
2023年3月10日晚21時54分,仍未恢復自主心跳,無自主呼吸,頸動脈搏動消失,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口唇四肢末梢重度紫紺,心電圖呈一直線。
2023年3月10日晚21時58分,遵醫囑拔除胃管,尿管,氣管等,予行尸體料理。
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記錄張某某的臨床死亡時間為2023年3月10日晚22時25分,死亡原因為大腦動脈栓塞引起的腦梗死。
二、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
2023年7月13 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就張某某的死亡認定工傷。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3年8月22日向申請人送達〔2023〕23302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現申請人不服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復議。
三、申請人認為張某某的死亡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1、張某某腦死亡的時間是2023年3月9日凌晨02時00分,該時間在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
根據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重癥醫學科病區病歷資料顯示,2023年3月9日凌晨02時00分,重癥護理記錄:突發呼吸驟停,口唇及四肢末梢紫紺,四肢冰冷,疼痛刺激無反應,見其雙側瞳孔等大等圓,直徑約5.0mm,對光反射消失……立即行經口氣管插管術,過程順利,接呼吸機控制呼吸等。以上癥狀符合《腦死亡判定標準與技術規范》(成人質控版)中關于腦死亡癥狀的描述。
此后的病歷記錄中,張某某均是處于前述腦死亡狀態,在呼吸機及其他高級生命支持措施下維持心率呼吸。
2、應當將張某某腦死亡時間認定為其死亡時間。
由于我國目前尚未有死亡判斷標準的明確立法,目前醫學界主流觀點認為,腦死亡是包括腦干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轉的喪失,即患者一旦被診斷為腦死亡則其生命體征恢復具有不可逆性,通過醫療器械所維持的生命體征僅為滿足親情心理的表象特征,不具有延續生命的價值和意義,而要求被診斷為腦死亡的患者親屬在是否繼續無效救治和放棄救治以獲得工傷賠償的問題上作出取舍,明顯有違社會倫理道德,亦不符合任何法律規定的價值取向。
本案中,被申請人對張某某死亡時間的認定,依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所記載的時間具有滯后性,應當根據醫療病歷中記載的張某某出現腦死亡癥狀的時間認定為死亡時間。根據病歷資料的記載,可以確定張某某腦死亡時間為2023年3月9日凌晨02時00分。
3、張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根據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住院病案資料,張某某的初診時間為2023年3月8日晚19時36分辦理入院手續,腦死亡時間為2023年3月9日凌展02時00分,從搶救時間至腦死亡時間未超過48小時。
張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于48小時內腦死亡,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視同工傷的情形,張某某的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5月12日發布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查監督典型案例可見,在法律對死亡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本案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本案中,雖然張某某臨床死亡時間是2023年3月10日晚22時25分,但是根據病歷顯示,張某某在2023年3月9日凌晨02時00分已經可以確定為腦死亡,自主呼吸喪失,始終需要依靠設備給予呼吸、循環生命支持,且搶救措施后無好轉,第二天即臨床死亡。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2023〕23302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并重新對張某某的死亡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2023年7月13日,侯某某、史某某、張某委托史某功向被申請人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陳述張某某(與史某某為夫妻關系)于2023年3月3日被廣州市花都區新華某某某盲人按摩店招用,任按摩師一職,2023年3月8日19點左右上班時,張某某在店里按摩椅上躺著,身體感到不適,由店里員工撥打120后被接到廣州中西醫結合醫院治療,于2023年3月10日搶救無效死亡。為證明工傷事實,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授權材料,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身份證,企業信用信息,地址送達確認書,工傷認定申請表,仲裁裁決書,病歷,張某某的搶救記錄、死亡記錄、死亡醫學證明書,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等材料。2023年7月13日,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申請。
2023年7月27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廣州市花都區新華某某某盲人按摩店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其在2023年8月2日前提供有關張某某工傷認定的材料。同日,廣州市花都區新華某某某盲人按摩店經營者劉某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張某某宿舍及事發時嘔吐物的照片。
2023年7月27日,被申請人對經營者劉某展開詢問調查并制成筆錄。2023年8月7日,被申請人對史某功展開詢問調查并依法制成筆錄。2023年8月11日,被申請人前往涉案按摩店及宿舍查看現場。
綜上,被申請人核實情況如下:張某某于2023年3月8日19點左右,在店里上班的時候在店后面宿舍休息的時候被店員工發現張某某倒在沙發上呼之不應,隨后呼叫了120送醫院搶救,醫院的首診時間是2023年3月8日19點36分,經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搶救無效于2023年3月10日22點25分宣布死亡。
2023年8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某受到的傷害不屬于工傷。同日,被申請人將該決定書送達給第三人及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于2023年8月24日簽收該件。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適用法律正確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本案中,張某某的情況并不符合以上規定,被申請人為此認定張某某受到的傷害不屬于工傷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你府維持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
第三人稱:
第三人未提出相關意見。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13日,侯某某、史某某(與張某某為夫妻關系)、張某委托史某功向被申請人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述稱張某某于2023年3月3日被廣州市花都區新華某某某盲人按摩店招用,任按摩師一職,2023年3月8日19點左右上班時,張某某在店里按摩椅上躺著,身體感到不適,由店里員工撥打120后被接到廣州中西醫結合醫院治療,于2023年3月10日搶救無效死亡。史某功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證明、授權委托書、公證書、仲裁裁決書、病歷檔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等證明材料。
2023年7月13日,被申請人受理了上述工傷認定申請。
2023年7月27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作出花人社工傷舉[2023]00925號《舉證通知書》,要求其于2023年8月2日前向被申請人提供有關張某某案件的證據材料。在上述限期內,第三人經營者劉某向被申請人提供了張某某宿舍及事發時嘔吐物的照片。
2023年7月27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經營者劉某進行調查詢問,劉某稱張某某是其店鋪的按摩師,入職時間是2023年3月3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打卡考勤,工資是其個人銀行轉賬或微信轉賬給張某某的;張某某平時的上班時間是早上9:00-23:00,中午休息一會兒,來客人張某某就要工作,沒客人就在宿舍休息;2023年3月8日19:10左右,張某某在宿舍休息,有員工聽到張某某呼吸異常,然后員工就趕緊找其,其看到張某某旁邊有嘔吐物,叫張某某沒反應,然后其就打120,120在19:22過來把人拉到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治療,其也跟著去了,出事的第一時間其沒有聯系到張某某的家屬,后來用張某某的指紋打開張某某的手機找到了家屬聯系方式,聯系到了張某某的妻子史某某,張某某的妻子是3月9日過來廣州的,是其去接史某某的,醫院在19:30左右開始對張某某進行搶救,2023年3月10日21:54被宣告死亡;因為目前沒有明確責任,當時其墊付了醫藥費4萬元左右,其他費用沒有支付過;沒有為張某某繳納社保;單位不認可張某某屬于工亡,因為張某某是自己突發疾病,搶救超過48小時后才死亡的,不符合工亡認定標準。
2023年8月7日,被申請人對史某功進行調查詢問,史某功稱其是張某某的親家,其女兒是張某某的兒媳;張某某是廣州市花都區新華某某某盲人按摩店的盲人按摩師,入職時間是2023年3月3日;出事的過程其也是后來才知道,2023年3月8日19:10左右,張某某在宿舍休息,張某某的同事發現張某某倒在沙發上,覺得張某某有點不對勁,然后就叫了救護車送去醫院,當天張某某發病后,其親家母(張某某的妻子)史某某給其打電話說張某某出事了,其是2023年3月9日趕到廣州花都的醫院,張某某的妻子在其到達之后也來了醫院,其去了沒多久,醫生說腦死亡了,人沒有任何意識,但是還有呼吸心跳;家屬認可張某某急診病歷上的就診時間是2023年3月8日19:36;按照醫院病歷來看,張某某是2023年3月10日21:54搶救無效死亡;張某某是突發腦梗死死亡的。
經查,2023年5月29日,廣州市花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穗花勞人仲案〔2023〕253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張某某與廣州市花都區新華某某某盲人按摩店自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023年8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編號:〔2023〕23302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決定書”),并于8月22日向第三人直接送達;于8月22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郵件于8月24日被簽收。申請人對涉案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授權材料,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身份證,企業信用信息,地址送達確認書,工傷認定申請表,仲裁裁決書,病歷,張某某的死亡記錄、死亡醫學證明書,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送達回證》、照片兩張、調查筆錄、按摩店及宿舍現場照片、《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郵寄憑證等材料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關于張某某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問題,在案證據顯示,張某某與廣州市花都區新華某某某盲人按摩店自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23年3月8日19點左右,張某某在店里上班時被店員發現其倒在沙發上呼之不應,隨后呼叫120送醫搶救,廣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的初次診斷時間為2023年3月8日19點36分,后張某某因搶救無效于2023年3月10日22點25分宣布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之規定,張某某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且本案并無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張某某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被申請人據此作出涉案決定書,認為張某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對張某某的情況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并無不當。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第三人申請的涉案工傷申請并于當日予以受理,后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涉案決定書,程序合法。
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編號:〔2023〕233022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告: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