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659號
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新雅街道辦事處。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的穗花雅綜責字〔2023〕I197號《責令改正通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上述通知書,讓申請人重新建回房屋。
申請人稱:
申請人的房屋是祖宗遺留給申請人的,有土地宅基地證,是危房,現在想翻新一下都不準,一點理由都不給就拆掉了,真是無法無天,土匪行為,暴力執法。申請人現在要求被申請人還申請人一個公道,讓申請人把舊房屋重新建好。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涉案決定的法定職權。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穗府〔2021〕9號)中《廣州市調整由鎮街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職權事項目錄》第434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被申請人具有對轄區內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權。
根據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花府辦〔2010〕6號文《花都區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石塘村自2010年起已被納入花都區城中村的范圍,屬于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房屋建設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故被申請人有權對上述涉案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二、申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023年9月29日,被申請人對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石塘村XXX號旁的農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位置正在施工,已建成地基并立柱,當事人黃某某當事人未能提供相關報建手續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申請人的工作人員現場制止施工驅離工人,通知屋主立刻停止施工自行拆除違章建筑。
9月30日,被申請人再次到該位置巡查,發現仍然有工人進行施工,被申請人驅趕現場施工人員。
10月1日至3日,被申請人連續三天到該位置巡查,均未發現有現場施工的情況。
10月5日,被申請人再次到該位置巡查,發現有工人繼續進行施工,柱已建成一層高,并開始砌墻磚,被申請人驅趕現場施工人員。
10月6日,被申請人再次到該位置巡查,未發現有現場施工的情況。
10月7日,被申請人再次到該位置巡查,發現施工現場已經圍蔽并繼續開始砌墻磚,被申請人立即依法開具穗花雅綜責字〔2023〕I197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該通知書現場留置送達給當事人。
10月9日,被申請人再次到該位置巡查,未發現有繼續施工的情況,也未發現當事人有改正的措施。
10月11日,被申請人依法對該在建的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采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本案中,申請人黃某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房屋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建設,而且屬于在建的違法建設,故被申請人根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責令整改通知書,限黃某某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穗花雅綜責字〔2023〕I197號《責令改正通知書》。
本府查明:
2023年9月29日,被申請人對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石塘村XXX號旁的農房(以下簡稱“涉案農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涉案農房正在施工,已建成地基并立柱。申請人黃某某未能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報建手續,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現場制止施工驅離工人,通知申請人立刻停止施工自行拆除違章建筑。2023年9月30日,被申請人到涉案農房巡查,發現仍然有工人進行施工,被申請人驅趕現場施工人員。2023年10月5日,被申請人再次到涉案農房巡查,發現有工人繼續進行施工,柱已建成一層高,并開始砌墻磚,被申請人驅趕現場施工人員。2023年10月7日,被申請人再次到涉案農房巡查,發現施工現場已經圍蔽并繼續開始砌墻磚,被申請人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并依法開具穗花雅綜責字〔2023〕I197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因當事人不在現場,被申請人采取現場留置方式送達給申請人。2023年10月9日,被申請人再次到涉案農房巡查,未發現申請人有改正措施。2023年10月11日,被申請人依法對涉案農房在建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
另查,申請人提交一份《新雅街農村住房改造資格申請表》,表內顯示石塘村第一經濟社、村建房小組、石塘村委會同意其住房改造申請并蓋章,落款日期在2018年5月至6月間。表內街道城市管理科審批意見一欄,該科無簽發相關意見,亦無加蓋有關公章。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責令改正通知書、新雅街農村住房改造資格申請表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五條:“根據國務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的授權所作出的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城鄉規劃、市政、環境保護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第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據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處罰權:(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鎮街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穗府〔2021〕9號)的規定,決定全市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一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被申請人對轄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查處。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農房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已構成違法建設。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查處職責,在上述違法建設在建過程中采取各種措施予以制止,根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十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鎮人民政府發現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采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之規定,作出涉案責令改正通知書,限申請人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理并無不當。但被申請人制發的穗花雅綜責字〔2023〕I197號《責令改正通知書》中并未列明適用的法律依據,屬于處理不當,本府予以變更。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
一、變更穗花雅綜責字〔2023〕I197號《責令改正通知書》中“依據 的規定”為“依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復議請求。
申請人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