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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38號

    發布日期:2024-04-08 15:19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秀全派出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穗公花(秀全)行罰決字〔2023〕3193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

      2023年12月13日10時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某某有限公司去找老板周某某要倒水泥地面人工費時被周某某持鋼筋毆打受傷,手機也被周某某用鋼筋打壞。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3年12月19日17時許,被申請人110臺接申請人報稱其因討債到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XXX號之二找周某某理論,后被第三人周某某使用鋼筋毆打。接報后,被申請人民警立即到場處置,經了解,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3日10時許到上址門前使用車輛堵路、喇叭吶喊以及穿著討債標語服裝等方式進行討債,(期間持續約數分鐘),同時使用喇叭反復播放“老賴周某某欠債還錢”,第三人聽聞后到遂要求其關閉喇叭并企圖奪取,被申請人用喇叭砸到手部,見奪取不成反被砸手,就返回上址門口拿取一條鋼筋(開卷閘門使用的鐵鉤)試圖使用打掉申請人的喇叭,但未如愿。遂推搡并揮舞鋼筋嚇唬申請人,意圖讓其關閉喇叭。除推搡以外,第三人并無故意攻擊申請人的身體,但第三人手持鋼筋在申請人面前揮舞并試圖打掉喇叭(經鑒定為體表未見明顯暴力損傷)。故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實施了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于2023年12月27日依法對第三人作出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并于當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第三人、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第三人的陳述與申辯、申請人的陳述、視頻監控、物證、辨認筆錄、檢查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為證。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針對查證的事實,被申請人認為雙方是因民間糾紛引起,且第三人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而是使用鋼筋對申請人進行威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違法事實成立,因申請人采取手段不當在先,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屬于情節輕微。被申請人在依法告知第三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后,對第三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對于申請人手機損壞的問題。被申請人認為,被損壞的手機并非第三人所為。申請人稱系第三人用鋼筋打壞的,而視頻清晰顯示第三人在擊打喇叭時,因申請人抓握不慎自行跌落所致。其次,第三人在實施擊打行為時是針對申請人的喇叭,對其攜帶的手機并無故意毀壞的主觀故意。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被毆打一案作出的穗公花(秀全)行罰決字(2023)3193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13日10時27分,申請人李某某報案稱其本人在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某某公司附近被他人毆打,后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9日親臨被申請人處說明情況。被申請人于當日受理申請人的報案事項后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傳喚涉案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被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稱其于案發當日開車前往涉案現場要求周某某支付長期拖欠的工程款,并在周某某工廠門口使用喇叭播放錄音(錄音內容為“周老板還我工錢”),后周某某與其發生爭吵和肢體沖突,期間周某某推搡其,手拿一根鋼筋向其揮舞,打到其兩邊肩膀導致皮膚挫傷,并打掉其手機導致屏幕被摔壞(更換屏幕費為300元左右)。周某某否認其本人實施有毆打申請人的行為,稱其于當日因聽到申請人使用喇叭播放的錄音,遂來到現場要求申請人關掉喇叭并上前搶喇叭但無果,期間被申請人使用喇叭砸到其手部,后其因一時生氣手拿一根鋼筋想把申請人手上的喇叭勾掉亦無果,并稱其使用鋼筋僅是為了嚇唬申請人,要求申請人關掉喇叭。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視頻顯示,案發當日2023年12月13日10:21左右,申請人駕駛車輛來到涉案現場。10:25左右,申請人身穿一件紅色馬甲(前后均印有“欠債還錢”字樣),手持喇叭(喇叭一直播放有“周老板還我血汗錢”的錄音內容)停留在涉案現場。隨后一名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即周某某)與申請人發生爭吵和拉扯,周某某從屋內拿出一根長度超過1米的鋼筋,欲將申請人放在地上的喇叭拿走,期間周某某將呈彎勾狀的鋼筋一端數次揮向申請人處,但并無打中申請人,周某某亦有向申請人作出欲拿鋼筋打向申請人的舉動。10:27:14顯示周某某使用鋼筋打中申請人手持的喇叭,申請人的手機隨即掉落在地。10:28左右周某某離開現場,申請人打電話報警處理。

      經委托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申請人的損傷為體表未見明顯暴力損傷,據此,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穗公花行鑒字〔2023〕314431號《鑒定意見通知書》,依法告知申請人及周某某上述鑒定結果,該二人在限期內均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據此,被申請人認定周某某實施了手持鋼筋威脅申請人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穗公花(秀全)行罰決字〔2023〕3193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周某某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并已依法送達給周某某和申請人。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本府復議期間與申請人電話溝通的相關情況,申請人明確稱其認為被申請人對其報警事項處理不當,認為周某某實施的是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并非系使用鋼筋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要求被申請人對周某某毆打其的行為作出處理。另申請人表示對其損傷的鑒定結果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報警回執、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鑒定意見通知書、視聽資料、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管轄,故被申請人具有對轄區范圍內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周某某主要是因不滿申請人使用喇叭播放含有討債內容的錄音以及穿著討債標語服裝等方式進行討債,在與申請人發生爭吵期間手持鋼筋數次揮向申請人,要求申請人關閉喇叭。被申請人認定周某某的上述行為對申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之規定,經綜合考慮周某某上述違法行為的動機、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對周某某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申請人提出周某某實施的是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并非系使用鋼筋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要求被申請人對周某某毆打其的行為作出處理的請求,綜合在案證據,申請人因討要工程款事宜與周某某發生爭執,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視頻,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內容,能夠確認周某某存在使用鋼筋威脅申請人人身安全的過激舉動,同時基于周某某明確要求申請人關閉喇叭、用手搶喇叭均無果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認為周某某手持鋼筋并使用具有彎鉤狀的一端揮向申請人,其目的系想勾走喇叭,阻止申請人繼續播放喇叭,并非具有毆打申請人的故意,亦符合常理。

      被申請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前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穗公花(秀全)行罰決字〔2023〕3193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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