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220號
江某某:
您于2024年4月3日通過電子郵箱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相關材料本府已收悉。
本府查明,您不服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的花教函〔2024〕26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江某某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向本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認為,您多次通過來郵、走訪、網上投訴的方式重復反映梁某同學在校遭受欺凌,報警后遭到班主任許老師打擊報復,多次向被申請人反映情況未有正式答復,要求處置班主任并協調梁某同學轉學,被申請人已按要求答復您,并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處理意見書。您收到上述《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江某某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后,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提出:“部分撤銷意見書中的:一、調查情況;二、答復情況的第四段之‘9月7日至9月15日...多次正面告知您我局就該事件的調查結果’”的復議請求。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花教函〔2024〕26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江某某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內容系對您反映事項進行調查后的答復意見,該答復意見不直接為您設定權利義務,未對您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花教函〔2024〕26號《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關于江某某反映事項的處理意見書》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本府現決定對您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您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