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行政復議請求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4〕341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周某因認為被申請人逾期未處理其投訴事項,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程序違法,并責令限期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
2023年12月29日,因過年回家送禮需要申請人在被投訴舉報人的經營的京東店鋪(某某京東自營旗艦店)購買了20盒紅參(中藥飲片),單價:258元/盒,實付:230.55元/盒,總實付款:4611元。后發現案涉藥品紅參(中藥飲片)不符合所標注的執行標準:《中國藥典》2020年版一部中紅參(中藥飲片)的炮制標準,案涉藥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屬于劣藥。2024年3月4日,申請人投訴舉報到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該局回復管轄地在被申請人轄區,并將相關情況于2024年3月19日移送到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1日簽收,被申請人至今未對申請人的投訴事宜作出回復。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涉嫌政行不作為,程序違法。
綜述,被申請人涉嫌政行不作為,程序違法,遂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望查明事實,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未向被申請人主動反映投訴事項,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顯示,其反映投訴事項的部門是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的規定,收到申請人投訴事項后,發現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應予終止調解。因此,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申請人的投訴事項其不具有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其告知申請人移送投訴事項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接收投訴舉報的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訴舉報分送有處理權限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處理。 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收到分送的投訴舉報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及時反饋統一接收投訴舉報的工作機構,不得自行移送。”的規定,被申請人與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既無隸屬關系,又不屬于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同級機構,其將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擅自移送給申請人,違反了該規定,其移送申請人投訴舉報的事項于法無據。
截至目前為止,被申請人未收到申請人反映的投訴事項,申請人反映被申請人未處理其投訴而提起行政復議并無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本案中,申請人未提供向被申請人提起相關投訴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受理條件。
二、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給被申請人的屬于案件線索,被申請人已對該案件線索進行調查處理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移送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規定,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給被申請人的應屬于案件線索。
被申請人收到該案件線索后,于4月19日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發現其證照齊全,能提供進貨單據及涉案產品檢驗報告,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鑒于涉案產品為某某(吉林)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為調查清楚案件事實,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6日發函至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被申請人于5月13日收到協查單位復函,經該單位調查,未發現某某(吉林)藥業有限公司在生產涉案產品的過程中存在不符合炮制標準行為。根據上述調查情況,涉案當事人未發現存在經營不符合炮制標準的藥品的行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花都區人民政府依法駁回其復議請求。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18日,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被申請人出具青嶗市監消移字〔2024〕20號《投訴舉報情況移送函》,載明:“我局在2024年3月11日接到投訴舉報人周先生反映他在京東大藥房購買其銷售的‘紅參’涉嫌存在藥品違法行為,詳細情況見附件。經我局核查,投訴舉報人提供的發票信息及快遞信息主體均為京東大藥房(廣州)有限公司,該公司屬貴局管轄范圍內,現將相關情況移送,希望貴局處理。”
2024年3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上述移送函及附件材料。在附件材料《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中,申請人反映京東大藥房(青島)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京東大藥房青島公司)銷售的紅參(中藥飲片)屬于劣藥等問題,請求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解、查處、獎勵。
2024年4月18日,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申請人出具青嶗市場監管〔2024〕第20號《投訴/舉報分送情況告知書》,載明:“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你的投訴/舉報。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局已通過信函于2024年3月19日將你的投訴/舉報書移交至有處理權限的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2024年3月21日,該局已簽收。”
2024年5月17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送了答復短信,告知申請人:“【全國12315平臺(廣州)】您的舉報(編號21440114002024040707757962)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已對該線索進行核查,并發函至該紅參(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所在監管部門進行協助調查。經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向我局復函稱,未發現舉報人所述批次紅參(中藥飲片)過程中存在不符合炮制標準行為,故我局不予立案。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通過電話方式答復舉報人。如您對本機關的答復不服,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花都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花都區天貴路94號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電話:020-86884147)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浦大道北33號;電話:020-37890824)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涉案舉報處理結果,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府已依法受理審查,案號為花都府行復〔2024〕348號。
2024年7月2日,本府通過電話聽取申請人意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當處理其投訴,其他意見基本與行政復議申請書一致。
2024年7月3日,本府通過電話被申請人意見。被申請人意見與答復書一致。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逾期未處理涉案投訴事項,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青嶗市監消移字〔2024〕20號《投訴舉報情況移送函》、《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青嶗市場監管〔2024〕第20號《投訴/舉報分送情況告知書》、短信發送截圖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投訴不具有處理權限的,應當不予受理投訴。存在前述情形,市場監管部門已受理投訴的,應當終止調解。
在案證據顯示,申請人向青島市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并非向被申請人投訴。并且,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投訴材料,被投訴人是京東大藥房青島公司,而非京東大藥房(廣州)有限公司,現有證據也未能證明申請人曾向被申請人投訴京東大藥房(廣州)有限公司。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不具有處理職責。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逾期未處理其投訴,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請求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