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廣州北站綜合交通樞紐開發建設項目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花府辦〔2017〕5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北站綜合交通樞紐開發建設項目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拆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30號,以下簡稱《征拆方案》)于2016年9月1日公布實施,為有效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實際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拆方案》第三章第六條修改調整為下列內容執行:
第六條征收集體土地上普通房屋的建筑面積由項目業主、街道辦、村社代表和產權人現場調查并經過共同確認的征收數量為準,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一)村民住宅房屋,取得權屬證,三層半以內部分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框架結構房屋:一等2115元/平方米,二等1725元/平方米,三等1660元/平方米,四等1605元/平方米,五等1510元/平方米,六等1220元/平方米,七等80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花府辦〔2016〕30號附件1)。
2.磚混結構房屋:一等2045元/平方米,二等1650元/平方米,三等1585元/平方米,四等1535元/平方米,五等1440元/平方米,六等101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花府辦〔2016〕30號附件1)。
3.磚木結構房屋:一等1020元/平方米,二等920元/平方米,三等765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花府辦〔2016〕30號附件1)。
4.簡易結構房屋:一等600元/平方米,二等40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花府辦〔2016〕30號附件1)。
5.合法村民住宅(宅基地)未建到三層半的,按照500元/平方米補償其未建到三層半的補償面積(參照《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清城際軌道交通項目(花都段)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指導意見〉的通知》(花府辦〔2014〕20號)標準)。
(二)集體土地村民住宅房屋,取得權屬三層半以外的建筑面積,只按被征收房屋重置價的60%給予補償,不安排公寓安置。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框架結構房屋:一等1269元/平方米,二等1035元/平方米,三等996元/平方米,四等963元/平方米,五等906元/平方米花府辦〔2016〕30號,六等732元/平方米,七等48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花府辦〔2016〕30號附件1)。
2.磚混結構房屋:一等1227元/平方米,二等990元/平方米,三等951元/平方米,四等921元/平方米,五等864元/平方米,六等606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花府辦〔2016〕30號附件1)。
3.磚木結構房屋:一等612元/平方米,二等552元/平方米,三等459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附件1)。
4.簡易結構房屋:一等360元/平方米,二等240元/平方米(等級標準詳見花府辦〔2016〕30號附件1)。
二、《征拆方案》第四章第八條修改調整為下列內容執行:
第八條 有合法產權的被征地農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棟(宅)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確定套內建筑面積進行復建安置,復建房屋優先選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核定留用地指標的征地面積應當扣除所安排的復建房屋用地面積。
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據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權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購買。
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筑面積超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以復建安置,按照3800元/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被征地農民的合法住宅房屋(宅基地)的認定。村民的合法住宅(宅基地)的認定包括:已取得權屬證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實有效《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房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村鎮農房建設準建證》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除上述情況外,如有漏登記發證、屬于拆遷安置重建房、已經村社和街道辦備案(以廣州北站綜合交通樞紐開發建設項目征地預公告時間2016年8月31日為準)等特殊情況,上報指揮部辦公室審核確定。
三、《征拆方案》第四章第十七條修改調整為下列內容執行:
第十七條其他補償標準。
拆遷戶按建基面積計算可供回購的安置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處理辦法:由街道牽頭,以拆遷戶自愿為原則,按每宅計算的安置房選購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可按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回購至280平方米。(不足部分)放棄不再給予貨幣補償,(不足部分)購買之后不得再放棄。車位獎勵及購置方案參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如拆遷戶放棄安置的,按3800元/平方米的價格對實際放棄的安置面積進行補償,但拆遷戶不享受臨遷補貼和停車位購置等獎勵。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2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區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區法院、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7年1 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