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花府辦〔2016〕48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實施意見》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區衛計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花都區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實施意見
為切實加強我區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及省、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上年全區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上年全區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上年全區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上年全區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屬城鎮居民的,對當事人男女雙方分別按上年全區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屬農村居民的,對當事人男女雙方分別按上年全區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第一、二項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屬城鎮居民的,對當事人男女雙方分別按上年全區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八倍的社會撫養費;屬農村居民的,對當事人男女雙方分別按上年全區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八倍的社會撫養費。
五、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按規定向作出征收決定的單位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但首期繳納金額不得低于30%。
六、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不超過本金。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征收決定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七、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