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穗花府征前公〔2023〕4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區政府組織編制了《關于惠州至肇慶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花都區段)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附件1)、《惠州至肇慶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花都區段)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附件2),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步云經濟合作社,藏書院經濟聯合社,大坳第七經濟合作社,大坳經濟聯合社,大渦第二經濟合作社,大渦第一經濟合作社,大渦第一經濟合作社、大渦第三經濟合作社、大渦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大渦經濟合作社,大渦太平莊第一經濟合作社,大渦太平莊第一經濟合作社、大渦太平莊第三經濟合作社、大渦太平莊第二經濟合作社、大渦太平莊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橫崗橫北經濟合作社,橫崗橫北經濟合作社、橫崗橫西經濟合作社(共有),橫崗橫東經濟合作社,橫崗橫南經濟合作社,橫崗橫西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二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三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三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紅峰第三經濟合作社、紅峰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紅峰第三經濟合作社、紅峰經濟聯合社(共有),紅峰第四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一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一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紅峰第一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三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紅峰經濟聯合社,朗頭經濟聯合社,朗頭朗西經濟合作社,朗頭朗中經濟合作社,民主經濟聯合社,民主志塘第二經濟合作社,民主志塘第三經濟合作社,民主志塘第一經濟合作社,平嶺頭第二經濟合作社,平嶺頭第一經濟合作社,平嶺頭第一經濟合作社、平嶺頭第三經濟合作社、平嶺頭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平嶺頭經濟聯合社,社崗經濟聯合社,社崗南二經濟合作社,社崗南三經濟合作社,社崗南一經濟合作社,社崗南元經濟合作社,社崗新二經濟合作社,社崗新三經濟合作社,社崗新一經濟合作社,社崗中北經濟合作社,社崗中二經濟合作社,社崗中三經濟合作社,社崗中一經濟合作社,石湖第十一經濟合作社,石湖經濟聯合社,石湖坎頭經濟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二經濟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水口川巷經濟合作社,水口村經濟聯合社,水口村經濟聯合社、水口賴屋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賴屋第三經濟合作社、水口賴屋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水口大圍經濟合作社,水口紅門樓經濟合作社,水口賴屋第三經濟合作社,水口賴屋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二經濟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水口巷尾經濟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二經濟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鴨湖第八經濟合作社,鴨湖第九經濟合作社,鴨湖第六經濟合作社,鴨湖第七經濟合作社,鴨湖第十經濟合作社,鴨湖第四經濟合作社,鴨湖第五經濟合作社,鴨湖第一經濟合作社,鴨湖水邊經濟合作社、鴨湖第八經濟合作社(共有),鴨一第八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二經濟合作社,鴨一第六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七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五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五經濟合作社、鴨一第六經濟合作社、鴨一第八經濟合作社(共有),鴨一第五經濟合作社、鴨一第六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七經濟合作社、鴨一第八經濟合作社(共有),鴨一第五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七經濟合作社(共有),鴨一經濟聯合社,新雅街東鏡村高邊經濟合作社,東鏡村鏡塘經濟合作社,東鏡村上社經濟合作社,東鏡村西羅經濟合作社,東鏡村向北經濟合作社,東鏡村新西莊經濟合作社,東鏡村新西莊經濟合作社、東鏡村舊社經濟合作社、東鏡村西羅經濟合作社(共有),東鏡村中社經濟合作社,東鏡經濟聯合社,石塘村第八經濟合作社,石塘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石塘村第三經濟合作社,石塘村第一經濟合作社,秀全街馬溪村東秀經濟合作社,馬溪村南岳經濟合作社,馬溪村位育經濟合作社,馬溪村西河經濟合作社,馬溪村西湖經濟合作社,馬溪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擬征收土地規劃用途為公路用地,用地報批組卷名稱為惠州至肇慶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花都區段)。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一)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步云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0.0714公頃(1.0710畝)。其中農用地0.0389公頃(0.5835畝);建設用地0.0325公頃(0.4875畝)。
(二)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藏書院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2.8594公頃(192.8910畝)。其中農用地12.7453公頃(191.1795畝);建設用地0.1141公頃(1.7115畝)。
(三)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大坳第七經濟合作社,大坳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2.0111公頃(30.1665畝)。其中農用地1.8926公頃(28.3890畝),其中耕地0.4748公頃(7.1220畝);建設用地0.1185公頃(1.7775畝)。
(四)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大渦第二經濟合作社,大渦第一經濟合作社,大渦第一經濟合作社、大渦第三經濟合作社、大渦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大渦經濟合作社,大渦太平莊第一經濟合作社,大渦太平莊第一經濟合作社、大渦太平莊第三經濟合作社、大渦太平莊第二經濟合作社、大渦太平莊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6.1226公頃(241.8390畝)。其中農用地16.1158公頃(241.7370畝),其中耕地0.1315公頃(1.9725畝);建設用地0.0068公頃(0.1020畝)。
(五)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橫崗橫北經濟合作社,橫崗橫北經濟合作社、橫崗橫西經濟合作社(共有),橫崗橫東經濟合作社,橫崗橫南經濟合作社,橫崗橫西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3.6434公頃(54.6510畝)。其中農用地3.5289公頃(52.9335畝);建設用地0.1145公頃(1.7175畝)。
(六)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紅峰第二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三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三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紅峰第三經濟合作社、紅峰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紅峰第三經濟合作社、紅峰經濟聯合社(共有),紅峰第四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一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一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紅峰第一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三經濟合作社、紅峰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紅峰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3.3115公頃(49.6725畝)。其中農用地2.6152公頃(39.2280畝),其中耕地0.2246公頃(3.3690畝);建設用地0.6963公頃(10.4445畝)。
(七)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朗頭經濟聯合社,朗頭朗西經濟合作社,朗頭朗中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30.7285公頃(460.9275畝)。其中農用地30.1848公頃(452.7720畝),其中耕地0.7019公頃(10.5285畝);建設用地0.5437公頃(8.1555畝)。
(八)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民主經濟聯合社,民主志塘第二經濟合作社,民主志塘第三經濟合作社,民主志塘第一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0.7021公頃(10.5315畝)。其中農用地0.2236公頃(3.3540畝),其中耕地0.0419公頃(0.6285畝);建設用地0.4785公頃(7.1775畝)。
(九)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平嶺頭第二經濟合作社,平嶺頭第一經濟合作社,平嶺頭第一經濟合作社、平嶺頭第三經濟合作社、平嶺頭第四經濟合作社(共有),平嶺頭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0.9947公頃(14.9205畝)。其中農用地0.9938公頃(14.9070畝),其中耕地0.0594公頃(0.8910畝);建設用地0.0009公頃(0.0135畝)。
(十)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社崗經濟聯合社,社崗南二經濟合作社,社崗南三經濟合作社,社崗南一經濟合作社,社崗南元經濟合作社,社崗新二經濟合作社,社崗新三經濟合作社,社崗新一經濟合作社,社崗中北經濟合作社,社崗中二經濟合作社,社崗中三經濟合作社,社崗中一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3329公頃(19.9935畝)。其中農用地1.1168公頃(16.7520畝),其中耕地0.8401公頃(12.6015畝);建設用地0.2161公頃(3.2415畝)。
(十一)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石湖第十一經濟合作社,石湖經濟聯合社,石湖坎頭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6386公頃(24.5790畝)。其中農用地1.1903公頃(17.8545畝),其中耕地0.0511公頃(0.7665畝);建設用地0.3597公頃(5.3955畝);未利用地0.0886公頃(1.3290畝)。
(十二)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水口北社第二經濟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水口川巷經濟合作社,水口村經濟聯合社,水口村經濟聯合社、水口賴屋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賴屋第三經濟合作社、水口賴屋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水口大圍經濟合作社,水口紅門樓經濟合作社,水口賴屋第三經濟合作社,水口賴屋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二經濟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水口巷尾經濟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二經濟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一經濟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二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21.5478公頃(323.2170畝)。其中農用地20.5087公頃(307.6305畝),其中耕地3.0220公頃(45.3300畝);建設用地1.0391公頃(15.5865畝)。
(十三)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鴨湖第八經濟合作社,鴨湖第九經濟合作社,鴨湖第六經濟合作社,鴨湖第七經濟合作社,鴨湖第十經濟合作社,鴨湖第四經濟合作社,鴨湖第五經濟合作社,鴨湖第一經濟合作社,鴨湖水邊經濟合作社、鴨湖第八經濟合作社(共有)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0.4678公頃(7.0170畝)。其中農用地0.4178公頃(6.2670畝),其中耕地0.2615公頃(3.9225畝);建設用地0.0500公頃(0.7500畝)。
(十四)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鴨一第八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二經濟合作社,鴨一第六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七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五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五經濟合作社、鴨一第六經濟合作社、鴨一第八經濟合作社(共有),鴨一第五經濟合作社、鴨一第六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七經濟合作社、鴨一第八經濟合作社(共有),鴨一第五經濟合作社、鴨一第七經濟合作社(共有),鴨一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6952公頃(25.4280畝)。其中農用地1.5658公頃(23.4870畝),其中耕地0.6061公頃(9.0915畝);建設用地0.1294公頃(1.9410畝)。
(十五)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東鏡村高邊經濟合作社,東鏡村鏡塘經濟合作社,東鏡村上社經濟合作社,東鏡村西羅經濟合作社,東鏡村向北經濟合作社,東鏡村新西莊經濟合作社,東鏡村新西莊經濟合作社、東鏡村舊社經濟合作社、東鏡村西羅經濟合作社(共有),東鏡村中社經濟合作社,東鏡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4.5677公頃(218.5155畝)。其中農用地4.7780公頃(71.6700畝),其中耕地1.9944公頃(29.9160畝);建設用地9.7897公頃(146.8455畝)。
(十六)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石塘村第八經濟合作社石塘村第二經濟合作社,石塘村第三經濟合作社,石塘村第一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5.9874公頃(89.8110畝)。其中農用地3.9096公頃(58.6440畝),其中耕地0.8433公頃(12.6495畝);建設用地2.0778公頃(31.1670畝)。
(十七)擬征收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馬溪村東秀經濟合作社,馬溪村南岳經濟合作社,馬溪村位育經濟合作社,馬溪村西河經濟合作社,馬溪村西湖經濟合作社,馬溪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所有土地19.0571公頃(285.8565畝)。其中農用地1.8050公頃(27.0750畝);建設用地17.2521公頃(258.7815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規定,并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征收炭步鎮集體農用地按165萬元/公頃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82.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82.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165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征收新雅街、秀全街集體農用地按240萬元/公頃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12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120萬元/公頃)、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240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
(二)農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其他補償費用參照《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花都區片區征地包干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辦〔2016〕12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安置補助費由區人民政府按規定支付給土地所有權人,由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按照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相關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兌現方式為實物留地,擬在批準用地后六個月內依法辦理留用地的用地報批手續。
(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2.14萬元/畝標準一次性將集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4399.8900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征地批準文件批復的實際范圍有變化的,費用將做相應調整。
七、公告期限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30日。
八、其他事項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動產權屬證明相關材料及身份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屬地鎮街的調查結果為準。凡從2023年1月9日《征收土地預公告》(穗花府預征〔2023〕2號)及2023年6月1日《征收土地預公告補充公告》(穗花征補充〔2023〕16號)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地范圍內違法違規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30 日內(截至 2023年10月30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反饋。炭步鎮反饋提交地址為: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北街路2號(聯系人:許耀忠;聯系電話:020-86731666);新雅街反饋提交地址為:廣州市花都區雅源中路18號(聯系人:鐘偉釗;聯系電話:020-36853292);秀全街反饋提交地址為:廣州市花都區秀全街車城大道1號(聯系人:單少杰;聯系電話:020-37713290)。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1.關于惠州至肇慶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花都區段)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惠州至肇慶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花都區段)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
3.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