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穗花市監處字[2021]142號)
穗花市監處字[2021]142號
當事人:
姓名:方海蘭
經營地址: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富力金港城金熙三街18號市場內307檔
當事人無照經營活禽、不按規定休市,本局于2020年12月30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2月21日在其位于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富力金港城金熙三街18號市場內307檔的經營場所從事宰雞的活禽經營,且未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根據《廣州市花都區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市場和環境整治組辦公室關于全區活禽交易市場臨時性休市的通告》(2020年防控第1號)的有關規定暫停營業。當事人從2020年12月19日開始,未取得營業執照,開展活禽經營活動,該行為屬于首次被我局發現。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0年12月21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2、2020年12月23日,我局對當事人方海蘭的詢問筆錄1份;
3、執法人員拍攝的案發現場的照片4張;
4、《廣州市花都區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市場和環境整治組辦公室關于全區活禽交易市場臨時性休市的通告》(2020年防控第1號)復印件1份;
5、當事人經營場所所在的金港生活小鎮市場管理處發出的休市通知1復印件份;
6、我局對當事人發出的穗花市監東詢通字[2020]12211號《詢問通知書》;
7、當事人方海蘭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身份。
8、當事人提供的日期為2020年12月11日的2張活禽檢疫證明的復印件各1份。
當事人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予以確認。
2021年4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穗花市監東罰告〔2021〕102號},告知對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未按規定休市經營活禽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五條“活禽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根據規定休市”、“臨時性休市期間,不得在活禽經營市場內外進行活禽交易,活禽經屠宰廠(場)集中屠宰后方可銷售”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開辦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活禽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二)在休市期間從事活禽經營的?!钡囊幎?,鑒于當事人具有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取證、違法行為輕微的情形,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給予從輕行政處罰:罰款1000元。
當事人未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活禽經營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查處,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一)未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經營規模較小,經營行為尚未對社會造成危害,屬初次發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
當事人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指定的銀行網點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花都區人民政府或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我市正在進行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區政府各部門被復議案件統一由區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您向花都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地址和電話如下:
花都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花都區公益路35號區民政局一樓婚姻登記處旁行政復議辦理處,電話:020-37703446。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電話:020-85596340。
行政訴訟部門地址和電話如下: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地址:廣州市荔灣區花地大道中68號荔勝廣場(南塔),電話:020-37890836。
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