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粵穗花知法裁字〔2023〕9號
請 求 人:山東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山東濰坊經濟開發區古亭街11666號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
委托代理人:張** 山東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請求人:廣東麗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汽車產業基地安泰路17號5號倉-3號
法定代表人:竇躍功
委托代理人:侯**、竇** 廣東麗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受理請求人山東街景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處理廣東麗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專利號為ZL201730289240.2名稱為“牽引房車(B3)”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案號為粵穗花知法裁字〔2023〕9號。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1月30日向被請求人送達了請求書副本及其他附件材料,對被請求人登記注冊地址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汽車產業基地安泰路17號5號倉-3號進行現場勘驗,發現被控侵權產品“海盜船”餐車1臺,被請求人經理侯**接受調查。本局于2024年1月29日就本案處理進行口頭審理,請求人的代理人張**,被請求人的代理人侯**、竇**到庭參加了口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請求人稱: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侵權,被請求人未經請求人許可擅自制造、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請求人專利權。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1、請求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請求被請求人賠償侵權造成的損失壹佰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3、請求被請求人承擔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費用。
請求人為支持其上述主張,向本局提交證據包括:1、請求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明;用于證明請求人主體資格。2、被請求人的工商登記信息;用于證明被請求人的主體資格。3、ZL201730289240.2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復印件、年費收據復印件、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復印件;用于證明本案專利有效。4、被控侵權產品在抖音上的宣傳截圖;用于證明被請求人存在侵權行為。
被請求人辯稱:其不存在制造、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為支持其主張,被請求人代理人竇**口審現場打開手機微信聊天記錄,稱其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為購買所得。被請求人還聲稱被控侵權產品在抖音上的展示行為是其已離職員工個人行為。被請求人未向本局提交書面答辯材料。
經審理查明:
1、本案涉案專利合法有效。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顯示,請求人于2017年7月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牽引房車(B3)”外觀設計專利權申請,2018年2月6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30289240.2,該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涉案專利簡要說明載明,專利產品可掛在車輛后部時移動,設計要點在于形狀,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主視圖。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該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顯示該專利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2、被控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產品屬于同類產品。本案涉案專利產品為牽引房車,涉案專利公開圖如下所示為兩輪拖車,車頂、車腰和車底上中下三個部分呈現中部內收的造型,車頂和車底兩端呈四角圓弧對稱設置,一側設置有車門,另一側有一長方形、一圓形兩個橫向排布的窗體,車尾和車頭在車腰上也開有長方形窗體,拖車還帶有底托和拖拽裝置,車頂下沿在三個連接的方向上形成一圈圓燈泡狀裝飾。






本案被控侵權產品為餐車,如下圖所示為兩輪拖車,車頂、車腰和車底上中下三個部分呈現中部內收的造型,車頂和車底兩端呈四角圓弧對稱設置,一側設置有車門和長方形窗體,另一側有一長方形、一圓形兩個橫向排布的窗體,車尾和車頭在車腰上也開有長方形窗體,拖車還帶有底托和拖拽裝置,在車頂和車底的兩側分別有文字和圖案設計。




以上事實有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本局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的調查筆錄、現場勘驗拍攝照片以及口頭審理筆錄等佐證。
本局認為:
1、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進行比較,相同點為:兩者均為兩輪拖車,車頂、車腰和車底上中下三個部分呈現中部內收的造型,車頂和車底兩端呈四角圓弧對稱設置,一側有設置車門,另一側有一長方形、一圓形兩個橫向排布的窗體,車尾和車頭在車腰上開有長方形窗體,拖車還帶有底托和拖拽裝置。不同點為:涉案專利的拖車設有車門的一側沒有設置長方形窗體,而涉案產品中有該設計;涉案專利車頂下沿有一圈圓燈泡狀裝飾,涉案產品沒有;涉案專利在兩側沒有文字和圖案設計,而被控侵權產品兩側有文字和圖案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外觀設計為準,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應當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根據兩者的設計特征以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落入到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2、對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停止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處理請求應當予以支持。由于被請求人不能提供購買合同、發票等有效證據以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且被請求人經營范圍包括通用設備制造、專用設備制造等項目,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由被請求人制造。
3、對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停止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處理請求應當予以支持。2024年1月29日本局組織雙方進行口頭審理時,請求人的代理人通過手機抖音APP廣東梓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賬號中留下的聯系方式,現場撥打接通了被請求人經理侯元強所帶手機,廣東麗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系廣東梓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改名,被請求人在抖音上宣傳被控侵權產品,構成許諾銷售行為。
4、對請求人的其他處理請求不應支持。請求被請求人賠償侵權造成的損失壹佰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承擔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費用的請求,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和《廣東省專利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作出行政裁決如下:
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專利號為ZL201730289240.2名稱為“牽引房車(B3)”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銷毀庫存。
如對本行政裁決書不服,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花都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花都區天貴路94號,電話:020-86884147)提出行政復議;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自收到本行政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地址:廣州市黃埔區開創大道2662號,聯系電話:020-62932300)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合議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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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